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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 |
| 项目名称 | ****(重新报批) |
| 建设地点 | **省**市石排镇李横路185号5号楼101室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清慧综合****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重新报批)位于**省**市石排镇李横路185号5号楼101室(北纬23度5分33.290秒,东经113度55分7.870秒),项目重新报批后主要从事屏幕背光源背板的加工生产。项目重新报批后总投资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项目重新报批后占地面积为1300m2;建筑面积为1300m2。重新报批后预计总共年产屏幕背光源背板720.1万个。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注塑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及臭气浓度,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时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混料、破碎、磨床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混料、破碎、磨床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镭雕工序会产生少量烟尘(颗粒物),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镭雕工序产生的烟尘(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未超过**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后经市政管网,引至****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注塑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纯水机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浓水属于清净下水,部分浓水(5t/a)用于员工日常冲厕,剩余浓水(4.87t/a)经排放口直接排入污水管网;冲压工件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经收集定****公司回收处理,不外排。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公司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中转物(清洗剂废桶)经收集后交原生产商作原始用途,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公司承担。 |
| 公示时间 | 2025-12-23 |
| 联系人 | ****环境局石排分局 |
| 联系电话 | 0769-****0833 |
| 通讯地址 | **市石排镇****中心3楼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