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工程—医用气体工程答疑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对“****三期工程—医用气体工程”(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内容发布如下:
招标文件部分:
问题1:招标文件第43页,评分办法中企业实力: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得4分;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证书的,得2分;本项满分4分。原条款仅规定“项目经理职称”作为评分项,但未将技术负责人(与项目经理同为项目管理核心角色)的职称纳入评分。此项目实际技术难度较高(复杂机电安装、系统集成等),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能力对项目质量至关重要,此时原条款可能导致:
(1)评分体系不全面,无法充分反映投标人的整体技术实力;
(2)对委派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的投标人不公平(其技术优势未被认可);
(3)与项目“技术复杂性”的实际需求不匹配(违反“评分条件应与项目特点相适应”原则)。
答:项目经理作为项目总负责人,是项目的唯一管理者。一个优秀且专业的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质量、进度、安全的基础与保障,项目经理必须既要懂得管理,更要懂得技术,故本项目项目经理设置与项目需求所匹配的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本条不予修改,执行原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2: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明确要求项****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但其投标人资质要求仅列明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医用气体报警系统、汇流排的注册证要求,未提及上述两项核心系统的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明)要求。****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是项目关键组成部分,且业绩评分已将其作为核心考核项,资质要求与业绩评分标准存在不一致,可能导致投标人虽有相关业绩但缺乏合法合规的产品资质,存在履约合规风险,影响工程质量与医疗安全。所以请在投标人资****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的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明)要求,确保资质条件与业绩评分标准、项目实际需求保持一致。
答: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二)资信标评审中业绩内容:‘项****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请潜在投标人知悉。具体详见答疑澄清文件。标书代写
问题3:招标文件业绩评****中心供氧、吸引、空气集中供应系统,但招标范围已明确包含气体报警系统及气站配套设施,且投标人资质条件中已要求所投医用气体报警系统(或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系统、医用中央气体监控报警系统)、医用气体汇流排具备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明)。该两项系统属于项目实质性实施内容,若业绩评分未将其纳入必备项,可能导致中标人过往业绩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无法充分证明其具备全链条系统的设计、安装与调试能力,进而引发系统衔接不畅、应急响应滞后等履约风险,影响工程安全质量。所以请在业绩评分的项目内容中,增加“医用气体报警系统(或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系统、医用中央气体监控报警系统)、医用气体汇流排”作为必备组成部分,使业绩要求与招标范围、资质条件形成闭环对应。
答:详见问题2。
问题4:招标文件第2页明确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需具备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医用压缩空气系统、医用气体报警系统(或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系统、医用中央气体监控报警系统)、医用气体汇流排的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明)。然而,在招标文件第116-117页的推荐品牌列表中,医用气体集中监测报警系统的推荐品牌包括捷高、捷工、捷锐。经核查,推荐品牌之一“捷高”****管理局无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证记录,这与招标文件第2页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相悖。此外,捷高品牌与捷工、捷锐在品牌档次上存在显著差异,可能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原则。
答:医用气体集中监测报警系统属于监控系统。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招标公告内投标人资质条件:“④所投产品具备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或医用压缩空气系统、医用气体报警系统或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系统或医用中央气体监控报警系统、医用气体汇流排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明)”。修改为:“投标人****中心吸引系统、医用气体汇流排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明)”,请潜在投标人知悉。具体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问题5: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中的医用无油空气压缩机技术参数及推荐品牌有误:招标文件附件-****医院医三期气体技术标准和要求P12第2.3条中要求提供无油涡旋空气压缩机(提供医用空气压缩机(系统)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
招标人推荐品牌表中比利时阿特拉斯、美国英格索兰、必康美德三个推荐品牌只有必康美德具备医用空气压缩机(系统)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其余两个品牌无法满足要求。
且根据招标图纸(图号气施-04)所示,本项目压缩空气站房内设备为分体式设备,无需提供医用空气压缩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
医用空气压缩机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是针对压缩空气站内医用空气压缩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而压缩空气系统中除医用空气压缩机外还包含减压装置、气体终端、压力报警装置等设备。两者涵盖范围不同,不能并列要求。
答:详见问题2
招标文件推荐品牌及技术参数部分:
问题1:招标文件附件技术参数中无油涡旋空压机,排气量≥3.5立方米/分钟,功率≤30kW,推荐品牌中阿特拉斯和英格索兰都不满足,必康美德不生产空压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答:本条修改为:无油空气压缩机,单台排气量≥3.7立方米/分钟,功率≤33kW。推荐品牌修改为:英格索兰、格南登福、寿力,具体详见答疑澄清文件及《附件-****三期工程气体技术标准和要求-修改定稿》。
问题2:招标文件附件技术参数中有供应室用器械空气技术要求,图纸中已取消,需明确。
答:供应室用器械空气机组利旧,但投标人须将现有利旧空压机组安装到新机房并对接安装,费用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问题3:招标文件无油涡旋空气压缩机推荐品牌:必康美德不生产空压机,且为阿特拉斯****公司,建议取消必康美德,增加日本阿耐思特岩田。
答:详见问题1。
问题4:气体终端(德标)推荐品牌:德尔格、格尔森、必康美德,全部为进口品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是否需要论证,而项目实际需求无需限定进口品牌,招标文件未说明进口品牌具备不可替代性,推荐进口品牌缺乏客观依据,国产品牌在技术、服务、性价比上更具优势,且《“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鼓励国产高端装备应用。
答:本项目为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推荐品牌无需进口论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优于或相当于)推荐品牌的其他产品,故本条不予修改。
问题5:在招标文件第116-117页的推荐品牌中,医用空气储罐的推荐品牌包括**申江、捷工、捷高。经调研发现,上述品牌中仅**申****制造厂家,捷工、捷高并非该领域专业生产主体,该****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存在排他性。
答:品牌表下方明确注明1、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优于或相当于)推荐品牌的其他产品。2、推荐品牌修改为:申江、港通、申强,具体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问题6:招标文件要求无油涡旋空压机“排气量≥3.5立方米/分钟,功率≤30kW,工作压力0.8MPa”。经市场查证,所推荐的三家品牌均存在与技术参数不匹配的问题:
(1)推荐品牌“阿特拉斯”无油涡旋空压机最大功率为22kW,满足工作压力0.8MPa的排气量仅为2.45立方米/分钟,无法同时满足排气量与压力要求;该品牌仅无油旋齿空压机可满足全部参数,与招标要求的“无油涡旋”类型不符;
(2)推荐品牌“英格索兰”满足“排气量≥3.5立方米/分钟、工作压力0.8MPa”的无油涡旋空压机额定功率为33kW,超出招标设定的功率上限;
(3)推荐品牌“必康美德”并非空压机制造商,作为推荐品牌不具备参考意义。
上述技术参数与推荐品牌的组合,客观上导致多数推荐品牌无法完全响应,构成事实上的排他性,限制了其他潜在合格品牌参与竞争。
答:详见问题1。
问题7: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包含“供应室用器械空气”要求,但所提供的设计图纸中该项内容已被取消。此矛盾易导致投标人理解不一,影响报价公平性。
答:详见问题2。
问题8:品牌身份不符:“必康美德”****公司,并非空压机等设备的生产商,将其列为推荐品牌欠妥。品牌范围过窄:未包含“日立”、“岩田”等市场主流空压机品牌,品牌推荐清单未能充分反映市场供应。
答:详见问题1。
问题9:气体终端(德标)仅推荐“德尔格”、“格尔森”、“必康美德”全部为进口品牌。招标文件未提供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也未说明国产品牌无法满足需求的理由。
答:详见问题4。
问题10:“捷工”品牌在医用真空罐、汇流排、阀门箱、报警系统、设备带等近十项不同产品的推荐列表中反复出现。该品牌为系统集成商,此设置客观上为其赋予了显著优势,对其他采用不同品牌组合的投标人构成潜在不公。
答:“捷工”品牌在医用真空罐、汇流排、阀门箱、报警系统、设备带等近十项不同产品的推荐列表中反复出现不存在赋予其显著优势,品牌推荐表下方明确注明:“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优于或相当于)推荐品牌的其他产品”。列举的品牌均是医用气体系统工程配套企业的优秀代表,故按原招标文件条款执行。
问题11:招标文件“招标人推荐品牌表”中气体终端推荐品牌为“德尔格、格尔森、必康美德”,且“附件-****医院医三期气体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招标图纸内要求气体终端为全金属材质,经查询推荐品牌中只有必康美德生产全金属材质气体终端,其余两个品牌均不生产。
答:详见问题4。
问题12:招标图纸中要求设备带宽度≥200mm,深度≥70mm,盖板厚度≥1.2mm,而“附件-****医院医三期气体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要求设备带宽度≥220mm,深度≥70mm,材料壁厚≥1.5mm,两处不一致,因不同厂家的设备带尺寸均略有差异,且市面上此类设备带尺寸一般为(210±10mm)×(65±5mm),请将设备带宽度调整为≥200mm,深度≥60mm,材料壁厚≥1.2mm。
答:按图纸要求,不做调整。
问题13:招标图纸中设备带截面示意图为外挂式设备带,但招标图纸图例说明以及工程量清单描述中均为嵌入式安装,两处不一致,请问是否以招标图纸中设备带截面示意图为准,采用外挂式,同时请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描述。
答:以图纸中外挂式为准。
问题14:招标文件“招标人推荐品牌表”中无油涡旋空气压缩机推荐品牌为“比利时阿特拉斯、美国英格索兰、必康美德”,且“附件-****医院医三期气体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招标图纸内要求无油涡旋空气压缩机排气量≥3.5立方米/分钟,功率≤30kW,经查询推荐品牌中比利时阿特拉斯满足功率≤30kW的无油涡旋空气压缩机,最大处理量为2.47立方米/分钟,美国英格索兰满足功率的情况下,处理量为3.33立方米/分钟,必康美德满足功率的情况下,处理量为2956L/分钟(换算后为2.956立方米/分钟)。因推荐品牌均不满足技术参数且图纸中明确医用空气峰值流量约130立方米/h(换算后约为2.17立方米/分钟),建议将无油涡旋空气压缩机排气量参数修改为≥2.47立方米/分钟,即可满足本项目峰值用气量;同时鉴于本项目成本测算结果已高于控制价,而无油涡旋空气压缩机、干燥机、过滤器的推荐品牌均为进口品牌。
答:详见问题1。
问题15:关于招标控制价:鉴于成本测算结果已高于控制价,为确保持续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与工艺,建议对招标控制价予以复核并适当提高。
答:本项目造价不做调整。
问题16:关于质量保证期范围:招标文件要求设备验收后整体保修三年且含耗材。基于成本控制考量,为兼顾项目履约可行性,建议明确保修期内是否可不包含耗材供应。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7: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中第116-135、147-150项属建筑工程土建专业内容,与本次招标要求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尽匹配。为保障专业性并控制成本,建议将该部分划出本次招标范围。
答:所提到的内容为设备安装的配套施工,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8:招标文件附件-****医院医三期气体技术标准和要求P12第2.3条中要求使用无油涡旋空气压缩机,但在招标清单第14项中则要求本项目选用医用无油空气压缩机。****公司明确本项目所选空压机的类型。
答:医用无油涡旋空气压缩机。
问题19:招标人推荐品牌表中比利时阿特拉斯、美国英格索兰、必康美德三个品牌30kW的无油空气压缩机均不能满足3.5立方米/分钟,功率≤30kW的技术要求,****公司明确此条技术要求是否有误。
答:详见问题1.
问题20:本项目招标清单中第105项要求医疗设备带采用嵌入式安装,并配合装饰装修,但根据招标图纸(图号气施-06)所示,本项目医疗设备带采用明装三腔设备带,两者要求不一致。****公司明确本项目所用医疗设备带类型。
答:以图纸中外挂式为准。
问题21:****公司,招标文件附件-****医院医三期气体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本次投标时提供还是中标后提供。
答: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为中标后提供。
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均延期至2026年1月7日8时50分,具体详见答疑澄清文件。标书代写
本次答疑澄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最新的答疑澄清为准。
招标人名称:****
地址:**县府城镇**街58号
联系人:丁主任
联系方式:133****000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省明****公司
地址:**省**市**县府城镇**路西侧
联系人:陈金尧、卜旭东
联系方式:153****6601、136****2650
时间: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