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年产5000吨高分子聚合改性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江苏-宿迁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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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年产5000吨高分子聚合改性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 分类 生态环境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批复
发布机构 经济开发区 公开日期 2025-12-23
文号 宿开审批环审〔2025〕35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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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年产5000吨高分子聚合改性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禾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5000吨高分子聚合改性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开发区通湖大道5502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满足接管标准后接管****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实现厂界达标。本项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氯苯类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排放限值;厂界氯苯类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排放限值;厂区内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排气筒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三、该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废气污染物:VOCs≤0.158吨、氨≤0.008吨、颗粒物≤0.04吨;

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1080吨、COD≤0.367吨、SS≤0.227吨、氨氮≤0.037吨、TN≤0.043吨、TP≤0.004吨;

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落实《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要求。竣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按《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评估,****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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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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