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 依据 | 备注 |
| 1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 在本辖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2. 2.烧制砖、瓦、瓷、石灰; 3.排放废弃土、石、渣。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财政厅、****水利厅、****物价局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 | 税务部门执收 |
| 2 | **** | 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水**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申请人在**县行政区域内取用水**的取用权申请 | 一、取用地表水 (一)一般取用地表水:0.1元/m3 (二)特殊取用地表水 1.循环式火力发电,该电取用水:0.085/m3 2.贾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0.001元/kW﹒h 3.水力发电取用水:0.005元/kW﹒h 二、取用地下水:0.2元/m3 三、下列取水免征水**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生产取水的; (七)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 (八)抽水蓄能发电用水;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财政厅、****水利厅、****物价局、****总局****税务局、**壮族****委员会 | (1****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5〕66号) (2****水利厅**壮族****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我区水**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水**〔2019〕44号) (3****财政厅****总局****税务局****水利厅关于明确我区水**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税发〔2024〕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