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5121502507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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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5-12-22 16:05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天
资金现金
150,000元 人民币
8,540,100元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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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三标段) 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万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三标段)答疑及补遗通知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在仔细研究贵方发布的招标文件后,认为其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存在重大不明确、不完整之处,具体为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货物验收合格后”及“质保期满后”这两个付款节点时间不明确,导致合同付款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违反了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明确性的要求。

事实与法律依据:

付款条件存在重大歧义,无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招标文件规定:“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批次货物总价的95%”,以及“剩余部分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此处并未明确:

“验收合格后”的具体付款期限:是指验收合格报告签署当日、次日,还是“后”的一段时间内(例如5日、10日、30日内)这种模糊表述,将导致中标供应商无法合理预计资金回笼时间,严重影响其现金流测算与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质保期满后”的具体付款期限:同理,“满后”这一表述极为宽泛,未设定任何支付截止时限,为采购人无限期延迟支付质保金预留了空间,极大地增加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和资金成本。

不明确的付款期限违反法规精神,对供应商显失公平。《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八条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九条进一步规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虽然最终合同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天数,但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招标文件,其合同范本条款本身应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当前这种完全开放的“后”字条款,与上述法规所倡导的及时支付、明确期限的精神相悖,使得“30日”或“60日”的法律原则性规定在合同起点上就失去了依据,对供应商的中小企业显失公平。

司法实践及监管案例支持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具体。相关司法判例明确指出,合同付款条件的约定必须清晰,不能设置由单方无限控制或解释模糊的条件。例如,在类似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若将付款条件与对方无法控制的“建设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挂钩,对供货方是不公平的。同理,本招标文件中将付款时间笼统地规定为“合格后”和“期满后”,将付款的主动权完全置于采购人单方,且无任何时限约束,使供应商的收款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构成了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此外,财政部门也强调程序和时间节点变更必须明确并依法通知,这从侧面印证了时间要素在采购活动中的关键性。

质疑请求:

为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之规定,特提出如下质疑请求:

请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有招标文件中不明确的付款条款进行澄清与修改,在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遗中,将付款方式明确为具有确定时间节点的表述。

建议修改为(供参考):

“合同签订后,买方分批次向卖方支付该批次采购设备金额30%的预付款。该批次货物全部到达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并经买方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议明确具体工作日,如15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至该批次货物总价的95%。剩余5%的质保金,待合同约定的该批次货物质保期(车辆类以整车质保期为准)届满且卖方无未履行的质量保证义务后【建议明确具体工作日,如15个工作日】内,由买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卖方。”

我方希望贵方能重视上述问题,并依据法规及时作出书面澄清。若对上述质疑事项的答复不满,我方保留依法进一步提起投诉的权利。

答:详见招标补遗。

问题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响应与偏差,1.11.2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询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带※条款为实质性要求,需要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其中如质保期等这些承诺性条款也为※条款,这些是否可以根据“设备采购参数一览表”中的要求,提供承诺函。

答:根据参数一览表中的要求进行提供,如不能体现时,即提供承诺函证明。

二、补遗部分

1、本标段合同付款方式调整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买方分批次向卖方支付该批次采购设备金额30%的预付款。货物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次货物总价的95%,剩余部分待质保期(车辆类以整车质保期为准)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补遗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答疑补遗为准。

招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法人章)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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