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项目不存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同****机关提出的****-****工业园****基地及综合配套设施项目临时取土场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工业园****基地及综合配套设施项目临时取土场临时占用**市**区大番坡镇板桥村6林班563.1小班,****林场平银分场18林班228.1、238.1、286.1、293.1小班范围内林地面积0.3158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0.2687公顷、其他林地0.0471公顷;Ⅲ级保护林地0.3157公顷、Ⅳ级保护林地0.0001公顷;集体林地0.3158公顷)。
二、需要采伐变更后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再次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依法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你单位必须恢复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交还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六、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建手续。
七、接受自治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