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水利厅关于开展山区河道和水普名录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通知》(藏水河函〔2024〕58号)要求,为摸清任务清单河流河道岸线、涉河建设、土地权属、洪水位以及历史划界等情况,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界线和保护范围线,我县开展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并编制划定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形成《**县县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项目划定报告》,现将我县县级河湖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本项目共涉及六个乡镇十四条河流分别为:扎热镇【鲁热曲、劣温普(吉普沟)】、**镇【吉布浦、得嘎曲(朵噶河)】、生格乡【龙拉村曲、仲麦村曲】、色镇【董知浦、龙东曲(思河)、**浦、嘎日村曲】、拉康镇【耒章曲、民久马曲】、边巴乡【吉木共列曲、窝圩曲】。
二、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本次根据《**自治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结合堤防的建设时间、历史习惯、背水侧土地开发利用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2)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湖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湖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3)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4)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5)禁止设置拦河渔具。
(6)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7)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8)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9)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
(10)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政府批准。
(11)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此公示只作管理范围划定,不改变土地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证明。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反以上水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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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