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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2017年11月20日)等相关规定,为充分了解****干粉砂浆项目周边各界对该项目建设的意见,更好地做好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现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附件: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2、验收意见
一、建设单位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乌****开发区****园区银河街61号-21(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
联系人:常高远
联系方式:139****7171
邮编:830000
二、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验收调查机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验收调查单位将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