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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你局《******局关于汤秀春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项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5〕103号)收悉。根据自然**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你局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汤秀春应补交的土地价款为78998元。
二、同意在汤秀春缴清土地价款后,给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应补缴土地价****登记中心****税务局收取。
三、同意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协议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自县政府批准之日起计算。
四、同意在县**范围内与本宗地同样的问题,参照本处置意见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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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