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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幼儿园提出申请,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行政审批程序,拟同意******实验幼儿园变更,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5年12月23日至12月29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或自报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联系部门:****教育局教育股学前组;
电话:(0752)****031;
电子邮箱:hyqjyjxqjyzdzx@hy.****.cn;
地址: **市**区淡水街道金惠大道3号教育局三楼教育股学前组。
申请拟变更民办教育机构情况一览表
| 拟变更 |
||||
| 机构名称 |
办学地址 |
变更内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实验幼儿园 |
**市**区新圩镇塘口村 |
变更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沈剑华 |
法定代表人:刘海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