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自治区医疗服务和保障能****卫生院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2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市建国路街道南五工村**路和谐玫瑰国际A座822室、823室(46区3丘37栋)
被投诉人:**信实工程****公司
地址:****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大厦12层1202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西环中路兴乐三巷 146 ****广场 A 区 1 楼 103 室
当事人:****
地址:**县奥依塔克镇
五、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1日****商贸有限公司对2025年自治区医疗服务和保障能****卫生院采购项目活动质疑。**信实工程****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就本项目质疑****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答复。2025年11月10日****商贸有限公司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公司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中标单位投标分项报价表(投标文件格式七)与招标文件规定格式不一致。属于未实质性响应。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产品44的型号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未对采购需求作出明确响应,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做废标处理。
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产品44的品牌填写为“彤耀各型”, 没有此品牌,为虚假应标,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做废标处理。
投诉事项4:****公司服务地址与实际服务地址信息不一致,涉嫌经营不规范,招标公司名称“**信实工程****公司”地址为“****市青年路235号阳光花苑25层B 单元2510室”,招标文件中地址为:“****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大厦12层1202室”,招标文件中打****公司,关键信息分属不同主体,对投标人造成严重误解,涉嫌违反招标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要求。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载明“采购人:****,地址:****地区英吉**新**人民路”,而实际项目实施地在**县,项目地址存在严重偏差,有故意误导投标人与采购单位联系的嫌疑。招标公司仅以“笔误”敷衍回复,该地址错误属于“影响投标决策的重大信息缺陷”,而非“笔误”,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涉案采购活动因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应停止并重新组织。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采购人联系电话存在编造虚假情形,具有明显恶意,阻断了投标人与采购单位的正常沟通渠道,使技术参数澄清、履约要求确认等关键需求核实完全无法推进,迫使投标人只能“盲目猜测需求”编制投标文件,大幅增加废标风险。
投诉事项7:招标公司违规问题,对参数负偏离的回复敷衍、未举证、格式不规范、法律引用错误,以及错误否定佐证资料有效性。质疑事项7-10,12-21为投标参数存在多项负偏离,招标公司回复敷衍,含糊其词,未提供证明资料、未按照规范格式回复,证明参数响应的合规性,仅以“正偏离”“合理偏差”简单回复,没有针对具体参数是否符合正面回复,并且回复函中部分法律引用错误,招标公司的专业性在哪里回复函中“官网截图不能直接证明与采购需求的产品技术参数直接相关”的表述一概而论,未能全面考量我司提交佐证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事实上,我司为证明产品技术参数符合采购需求,所提供的佐证资料并非仅有官网截图,还同步提交了厂家盖章确认的正式技术参数文件及产品彩页,两类资料均能直接、充分地印证产品参数与采购需求的不一致。我司有理由怀疑,中标单位实际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应标情形,存在应扣未扣、违规得分的情形,恳请核查。
投诉事项8:招标公司违规问题,对参数负偏离的回复敷衍、未举证、格式不规范、法律引用错误,以及错误否定佐证资料有效性,****公司的评审回复流程不合规、不专业。
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要求操作系统“Windows XP/10”,招标公司回复“操作系统要求系为兼容不同使用场景,WindowsXP系统仅为可选配置”但招标文件未明确表述。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核查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核心内容,未要求公告中设备主要标的信息格式必须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核查投诉事项2、3:经核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彤耀各型”系被投诉人填写错误。实际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产品品牌为 “彤耀”,详细列明了对应的技术参数,完整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核查投诉事项4、5、6:该投诉是针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该项目获取招标文件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9日,质疑日期为2025年10月31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核查投诉事项7:经组织专家复核,未发现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虚假应标,以及应扣未扣、违规得分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核查投诉事项8:经核查,“关于2025年自治区医疗服务和保障能****卫生院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函”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核查投诉事项9:该投诉是针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该项目获取招标文件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9日,投诉人质疑日期为2025年10月31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结果如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并对**信实工程****公司予以警告。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六****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政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