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拟征收**区**乡**村土地总面积0.5187公顷,我区已于2025年5月30****委员会张****人民政府网上发布了《鄂****泵站**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安字〔2025〕8号)。
因项目地类经过核验,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与原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地类数据有误差,已按照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数据调整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块范围不变,地块范围坐标不变,主要调整内容为:“总面积0.5187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5187公顷(含耕地0.3369公顷),无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调整为“总面积0.5187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5187公顷(含耕地0.5095公顷),无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征收范围 |
**村 |
| 土地现状 |
总面积0.5187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5187公顷(含耕地0.5095公顷),无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 |
| 征收目的 |
供水用地 |
二、除上表中土地现状“总面积0.5187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5187公顷(含耕地0.3369公顷),无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修改为“总面积0.5187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5187公顷(含耕地0.5095公顷),无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以外,原《鄂****泵站**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安字〔2025〕8号)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三、补充公告时间:2025年12月24日至2026年1月23日。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补偿登记地点及期限
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做好拟征地范围内地面建(构)筑物及其它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调查并对调查结果共同确认。
(二)申请听证事项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属物产权人认为拟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规划局**分局提出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段佳煜 电话:027-****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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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