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监测结论
10.1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效果
10.1.1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结果验收监测期间,职工餐厅油烟净化器对油烟、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分别为96.9%、69.5%。
10.1.2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10.1.2.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①下料、焊接生产线、1#抛丸机及2#抛丸机
验收监测期间,下料、焊接生产线、1#抛丸机及2#抛丸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2025年9月13日分别为6.4mg/m3、4.6mg/m3、4.7mg/m3,排放速率分别为0.208kg/h、0.103kg/h、0.101kg/h;2025年9月14日分别为7.3mg/m3、4.8mg/m3、4.4mg/m3,排放速率分别为0.233kg/h、0.109kg/h、0.100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5.9kg/h的限值要求。
②喷涂生产线
验收监测期间,涂装工序调漆、喷漆及晾干2025年9月13日、14日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为3.8mg/m3、4.2mg/m3,排放速率分别为0.355kg/h、0.407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分别为5.76mg/m3、4.83mg/m3,排放速率分别为0.542kg/h、0.473kg/h;苯排放浓度分别为0.311mg/m3、0.575mg/m3,排放速率分别为0.0293kg/h、0.0563kg/h;甲苯排放浓度分别为0.305mg/m3、0.478mg/m3,排放速率分别为0.0287kg/h、0.0467kg/h;二甲苯排放浓度分别为1.00mg/m3、1.51mg/m3,排放速率分别为0.0941kg/h、0.147kg/h。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5.9kg/h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1/1951-2020)排放浓度50mg/m3的限值要求;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1/1951-2020)排放浓度20mg/m3的限值要求。
③职工餐厅
验收监测期间,食堂油烟净化器对油烟的去除效率分别为96.9%、97.5。处理设施出口中油烟排放浓度分别为0.7mg/m3、0.6mg/m3;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分别为5.16mg/m3、4.56mg/m3。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大型,去除效率大于95%,油烟1.0mg/m3、非甲烷总烃10.0mg/m3的排放限值要求。
⑤危废暂存间
验收监测期间,危废暂存间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2025年11月25日分别为4.77mg/m3、6.11mg/m3、5.36mg/m3,排放速率分别为0.0178kg/h、0.0227kg/h、0.0199kg/h;2025年11月26日分别为4.19mg/m3、5.58mg/m3、5.22mg/m3,排放速率分别为0.0163kg/h、0.0216kg/h、0.0201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7kg/h的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处颗粒物的浓度最大值为0.285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周界外最高点1mg/m3的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的厂界外浓度最大值分别为0.99mg/m3、0.0966mg/m3、0.252mg/m3、0.189mg/m3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文[2017]162号)附件2中企业边界排放建议值,非甲烷总烃2.0mg/m3、苯0.1mg/m3甲苯0.6mg/m3二甲苯0.2mg/m3的要求。非甲烷总烃车间外浓度最大值2.55mg/m3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文[2017]162号)附件3中生产车间边界4.0mg/m3的排放建议值。
10.1.2.2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污水总排口各类污染物浓度均满****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的限值要求。****园区污水管网,进****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10.1.2.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东、南、西、北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的要求。
10.1.2.4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
根据验收监测期间实际监测结果计算,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颗粒物1.66t/a、VOCs1.36t/a。
全厂污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为COD0.042t/a、氨氮0.005t/a,均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10.2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验收期间于2025年11月25日~26日对厂区下游克昌村水井进行了检测,水中各项检测因子的检测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限值要求,且与2023年7月环评期间地下水检测结果变化不大。本项目对周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满足环评及批复要求。
10.3验收结论
本项目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规定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对**下。
表1本项目与国环规环评[2017]4号对比一览表
| 序号 | 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 本工程情况 | 是否属于不合格的情形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 已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的 | 不属于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控制指标要求的; | 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 不属于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 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 | 不属于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 建设过程中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重大生态破坏 | 不属于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 目前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 不属于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 改扩建项目二期工程一阶段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可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不属于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 建设单位未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 不属于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明确合理; | 不属于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 不属于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 不属于 |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不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建议项目可以通过验收。
10.4建议
(1)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2)加强全厂的安全及环保管理,对安全及环保事故做到防患于未然,杜绝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以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