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公司
地 址:**省**市**区澳柯玛大街136号
被投诉人1:****学院
地 址:**市**区隆中路18号
被投诉人2:**省****公司
地 址:**市**区**西路特2****中心7-10楼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9日受理了******公司对“DR、CT、MRI检查技术及设备结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项目编号****)。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于2025年11月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以下投诉:
1.本次采购项目技术参数中共计8条“▲”参数要求提供CMA或CNAS认证标志的检测报告,如不满足每条扣15分,共计12分,分值设计不合理。“质疑答复函”中称前期通过市场调研存在三家及以上品牌具有该参数内容的检测报告,没有任何调研的事实依据。
2.本次采购项目技术参数中共计7条“▲”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不满足每条扣1.5分,共计10.5分,分值设计不合理。“质疑答复函”中称前期通过市场调研存在三家及以上品牌具有该参数内容的检测报告,没有任何调研的事实依据。
3.采购文件五、技术参数中“▲”的条款要求具有**职业院校医学影像技能大赛往年理论题库和身体各部位理论题库,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证明。医学影像技能大赛题库不在CMA/CNAS检测范围内,身体各部位理论题库无国家标准检测方法。且**职业院校医学影像技能大赛是由特定机构组织的赛事,其官方题库不对外公开,该条指向特定供应商。
4.采购文件要求生产制造商为影像设备生产厂家具有真机生产能力。本次采购项目为教学产品,不涉及任何真机的功能,“真机生产能力”并非产品质量的必要保障,且“真机生产能力”无明确判定标准,变相限制竞争。
5.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求提供投标人项目核心人员两人及以上具有工程技术类相关专业中级证书得1分,工程技术类相关专业高级证书得3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和投标人本单位的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不提供不得分。该条款对人员资质、数量的要求超出项目实际需要,影像设备采购领域无强制性规范要求“核心人员需2人以上持中/高级证书”,且高级证书可得3 分占比过高,该条款属于歧视性条款。
投诉请求:修改采购文件。
三、处理结果
经认真审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2、3、4、5。经查,采购人、代理机构已于12月12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对采购文件进行了修改,涉诉评审因素已删除,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不存在。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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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