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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艾****公司
地 址:**市**区**大道358****广场写字楼26层13室
被投诉人1:****
地 址:**市樊****路15号
被投诉人2:****
地 址:**市高新区内环路**大道派克国际(襄轴家园)写字楼A-1栋10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6日受理了**艾****公司对“****医疗设备更新项目(C批次)(项目1)”(项目编号:****)““****医疗设备更新项目(C批次)(项目4)”(项目编号:ZB01XY-202509-HJHW1333)”的投诉。投诉人于2025年10月2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以下投诉:
1.被投诉人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缺项漏项并作废标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被投诉人未履行法定澄清义务,直接否定被投诉人投标资格,程序违法。
投诉请求:撤销被投诉人在“****医疗设备更新项目(C批次)(项目1)”(项目编号:****)““****医疗设备更新项目(C批次)(项目4)”(项目编号:ZB01XY-202509-HJHW1333)”作出的废标决定;恢复被投诉人投标资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及投标文件实际内容进行评审;依法追究被投诉人相关违法违规责任。
三、处理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财政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