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拟对广东卓扬塑业有限公司年产58千万个塑料制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审批
广东-清远-英德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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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环境局**分局 成文日期: 2025-12-24
名称: ****环境局**分局拟对****年产58千万个塑料制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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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分局拟对****年产58千万个塑料制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12-24


根据****年产58千万个塑料制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3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服务中心一楼18号综合窗口,邮编:513000

联系电话:0763-****362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年产58千万个塑料制品

建设地点

**市**市东华镇清华园中区工业大道以东、横四路以北地块一D1-07号楼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年产58千万个塑料制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市东华镇清华园中区工业大道以东、横四路以北地块一D1-07号楼,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13度42分20.106秒,北纬24度13分29.801秒。项目为**项目,占地面积为3280平方米及建筑面积为26305平方米,总投资3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万元。本项目采用的UV底漆、UV面漆、UV油墨属于通过紫外线完成固化形式的涂料,共使用UV漆(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41t/a;功能分区主要为注塑车间、喷涂车间、组装区、办公室、原料及产品仓库,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25.5千万个塑料瓶及32.5千万个塑料瓶盖。
项目劳动定员120人,实行两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昼间),年工作300天。员工均不在厂区内食宿。
距项目最近的环境敏感点为项目厂界西侧432m的三分场五队居民点。

环评机构

**市****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施工期无土建工程,在现有厂房内进行建设,项目施工期仅为简单的设备安装,无废水、扬尘、建筑固废和生活垃圾产生,仅有施工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噪声通过采取“优先选用低噪声或自带隔声消声功能的设备;合理安排施工,高噪声作业优先白天进行;夜间施工需确保边界噪声≤55dB(A);施工区域边界必须设置临时声屏障;施工车辆禁鸣笛,材料装卸需轻拿轻放”等措施进行防治以及距离衰减后,项目施工期噪声可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标准限值(70dB(A))、夜间标准限值(55dB(A))要求,因此项目施工期间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二、营运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一)本项目运营期注塑及吹塑成型产生的有机废气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恶臭经负压抽气收集后引至单独的1套“二级活性炭”(TA001)吸附处理后,引至楼顶30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喷涂、烘干、UV固化及丝印废气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恶臭经负压抽气收集汇总至1套“水帘柜+干式过滤+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TA002)处理后,引至楼顶30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混料粉尘、静电粉尘以及少量未被收集的废气因其产生量较小,通过采取车间机械通风和自然通风等措施进行防治后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项目有组织排放:①通过DA001排气筒(吹塑及注塑成型工序)排放的废气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②通过DA002排气筒(喷涂工序及印刷工序)排放的废气经处理后非甲烷****生态环境厅最新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TVOC可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中的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Ⅱ时段限值的较严值要求;颗粒物(漆雾)可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要求。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塑料生产线的混料粉尘经处理后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静电粉尘及漆雾经处理后可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吹塑及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喷涂工序及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TVOC无组织排放可满足**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要求。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NMHC经处理后可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与间接冷却更换污水(水质较为简单)汇流后,****工业园****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较严者后,由市政****工业园****处理厂;静电除尘室水帘柜喷淋废水经定期捞渣清理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漆室水帘柜循环用水定期更换;更换废液移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因此,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对周围水环境影响不大。
(三)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混料机、吹塑机及吹瓶机等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噪声源强为65~80dB(A),通过采取车间墙体隔音、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昼间、夜间贡献值均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同时项目厂界50m范围内不涉及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项目营运对周边声环境影响很小。
(四)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垃圾车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废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经收集后交由外售专业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废包装桶、废紫外灯管、废抹布及手套、废过滤棉、废饱和活性炭、漆渣、水帘柜更换废液、废印版以及水帘柜沉渣经分类收集后,移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
(五)本项目生产区域均为硬底化地面,地面不存在断层、土壤裸露等情况;厂区按雨污分流设计,主要生产设备均在厂房内生产,无露天堆放场;项目UV面漆及UV底漆等物料均采用密闭桶装,原辅料均贮存于厂房第5层密闭原料仓库;仓库门口设有漫坡,仓库内不存在裸露的雨污水管网;项目生产车间均为密闭车间,正常情况下不存在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途径;物料发生事故泄漏时,物料存放量较少且仓库、车间密闭,采用半自动及自动喷涂生产线,喷涂车间密闭,难以泄漏出仓库及生产区域;同时物料存放仓库、喷涂车间、车间有机物料存放区及事故应急池等均设有防渗层,迅速应对和处理后不存在垂直入渗的条件;同时构筑物会采取严格的防渗、防溢流、防泄漏、防腐蚀等措施。因此在本项目各个污染环节控制良好的情况下,不存在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途径,基本不会对周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影响。
三、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工业园****处理厂,故项目不另设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VOCs为6.6069 t/a,其中有组织4.2473 t/a,无组织2.3596 t/a。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在受理公告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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