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办起草了《**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根据《**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要求,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联系人:吴春秀,电话:136****7752。
一、公示时间
公示时限为:2025年12月24日—2026年1月23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1.邮箱:****@qq.com
2.信件地址:****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附件:《**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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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
《**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文明行为促进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文明行为定义]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新风正气、推进移风易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坚持法治与德治、倡导与治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全民参与、全域创建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政府职责]****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委员会、牧场、寺庙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职责]****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统筹研究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建共治共享]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和参与各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文明行为规范,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爱国是最基本的文明行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树立国家观念,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保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尊重和爱护国旗、国歌、国徽,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八条[倡导和鼓励文明行为]倡导和鼓励单位、公民自觉践行下列文明行为:
(一)讲好马班邮路精神、脱贫攻坚精神,积极参加红色教育和主题实践等活动;
(二)关爱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积极参加扶老救孤、扶弱济困等公益慈善活动;
(三)关爱礼敬英雄模范、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身边好人、现(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等;
(四)参与同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
(五)参与无偿献血;
(六)依法科学有序参加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活动;
(七)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八)其他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单位、公民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二)自觉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家庭、家教、家风,抵制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行;
(三)尊重民族传统、民族语言、民族习惯,参与民族团结进家庭等活动;
(四)保护传承明清服饰、木里岗珠舞、木里扎念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参加各民族传统文化节庆等活动。
第十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单位、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二)学习法律、知晓法律、懂得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
(三)遵守公民道德准则、行业规范、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准则;
(四)参与助学、敬老、科普、救援等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维护公共秩序]单位、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
(二)经营活动或者个人活动不妨碍公共交通秩序等公共秩序;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乘坐直梯先出后进、乘坐扶梯靠右侧站立;
(四)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五)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内不使用高音喇叭招揽客人;
(六)携犬出户,使用束犬链(绳)牵引,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理粪便;
(七)恪尽监护责任,避免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
(八)观看展演或者比赛时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文明助威喝彩;
(九)不在禁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含电子烟);
(十)不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
(十一)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十二)不高空抛物,防止高空坠物。
第十二条[爱护公共环境]单位、公民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乱排污水、不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不乱吐乱扔口香糖、瓜皮果壳等;
(二)商户严格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不占道经营、不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不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
(三)分类投放垃圾,不随地丢弃、堆放垃圾;
(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的自觉佩戴口罩;
(五)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依法配合相关管理工作;
(六)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等保持个人卫生,佩戴口罩;
(七)不随意抛洒、乱挂龙达;
(八)文明祭扫,不在指定场所外抛洒、焚烧祭奠物品。
第十三条[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单位、公民个人应当维护公共交通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规范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走人行横道,不翻越交通护栏。
(二)规范驾驶机动车,不乱插队、乱鸣笛,不违规使用远光灯,行经人行横道礼让行人,不违规占用非机动车道、应急车道等;
(三)规范停放机动车,不占用盲道、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通道等;
(四)规范驾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按规定佩戴头盔,不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规载人,不违规加装遮阳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
(五)文明出行,驾驶、乘坐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或者吐痰。
第十四条[爱护农村人居环境]单位、公民个人应当爱护农村人居环境,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二)保持房前屋后、庭院内外和村庄道路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柴码子、草垛子等杂物;
(三)主动参与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
(四)饲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五)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不随意煨桑或露天焚烧垃圾等;
(六)积极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依法举报破坏行为;
(七)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
第十五条[维护社区环境]单位、****社区环境,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帮助,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私搭乱建房屋、阳光棚等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在**临街两侧搭建铁皮棚等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三)不占用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侵占公共绿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在建(构)筑物的屋顶、楼道等公共空间安装、堆放、吊挂私人物品,不私拉乱接电源,不违规用电,不在楼道、楼梯间泊车充电;
(四)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或者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遵守相关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
****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活动;
****社区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培育良好家风]单位、公民个人应当培育良好家风,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孝敬父母,尊重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
(三)关爱未成年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品德和生活习惯;
(四)不得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五)不得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第十七条[推动移风易俗]单位、公民个人应当推动移风易俗,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婚事新办、嫁娶从简,不索要、收受高额彩礼;
(二)丧事简办、厚养薄葬,不得在丧事活动中攀比、浪费;
(三)摒弃陈规陋习,不参与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第十八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单位、公民个人应当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一江**”(雅砻江、木里河、水洛河、鸭咀河)等干流支流以及鸭咀、巴丁拉姆、****自然保护区等原生态自然山水格局和原真性地域人文**,不违规向河道、湖泊、湿地等水域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废弃物,不违规占用堤岸、水域、滩涂;
(二)爱护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积极参与植树种草,不破坏相关保护设施,不超载过牧;
(三)遵守森林草原防灭****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决定、命令,不野外用火;
(四)不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食用野生动物,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五)不非法买卖、运输、盗伐林木,不非法私挖滥采;
(六)开展野外徒步、露营等户外活动,不乱扔垃圾,不污染破坏环境;
(七)不过度放生,不放生外来物种;
(八)采挖虫草对草皮随挖随填,采集松茸时保留部分母株,回填菌塘,不采集童茸;
(九)科学施用化肥农药,依法依规使用农膜。
第十九条[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单位、公民个人应当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服从管理引导,按照规定使用录音、摄影、摄像等器材;
(二)爱护旅游服务设施、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
(三)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用语,热情优质服务,不向旅游者提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四)开展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穿越无人区等户外体育、探险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五)不得强制消费、欺客宰客;
(六)不得拦车讨赏、过度索赔;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文明上网]单位、公民个人应当文明上网,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他人隐私,不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二)尊重他人名誉,不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人肉搜索、智能换脸、智能变声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三)科学使用网络,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四)保护未成年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等行为;
(五)维护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其他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抵制网络谣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七)抵制不文明行为,不参与粉丝饭圈、高额打赏等网络乱象。
第二十一条【文明生活】在促进绿色健康的文明生活方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倡导健康活动,鼓励参与全民阅读、全民健身、爱国卫生活动;
(二)倡导生活简约适度、绿色低碳,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环保出行方式;自觉抵制“黄赌毒”,不参加封建迷信或者其他低俗活动;
(三)倡导文明就餐,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厉行节约,不浪费食物,不酗酒;鼓励聚餐时采用分餐方式或者使用公筷公勺;
(四)遵守垃圾分类要求,主动做好生活垃圾的源头控制、分类投放,不随地丢弃、堆放垃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
(五)文明入厕用厕,维护公共厕所卫生,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卫生设施;
(六)其他符合绿色健康生活方式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文明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仪容严整、语言文明。
第三章 文明行为促进机制
第二十三条[****政府职责]****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将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考评体系。
****政府应当建立激励奖励制度,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部门职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归集全县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应用,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推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提升;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市貌、环境秩序管理,制止和查处破坏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的行为,监督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提升城市文**平;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引导市场主体文明诚信经营;
(四)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家庭、社会的文明共建活动,加强教师师德修养,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五)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规范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推进文明旅游服务;
(六)农牧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维护生物多样性,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七)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督促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教育教学、村规民约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家庭活动,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八)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准入、生态环境监测,指导监督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
(九)其他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职责]****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落实机制;
(二)指导部门、单位、基层组织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寺庙、文明牧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检查、考核,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个人等及时整改不文明行为;
(四)组织开展革命传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典型人物评选表彰机制]****政府、****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典型人物评选表彰机制,定期评选表彰本行政区域内的道德模范、先进个人、优秀志愿者等优秀公民个人,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典型单位评选表彰机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利****中心(所、站)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建立典型单位评选表彰机制,定期评选表彰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寺庙、文明牧场、文明家庭等,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单位文明行为促进机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机制,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岗位培训、职业要求等日常工作中,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发挥社会规范的作用]****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规约、行业规范等,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
第三十条[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慈善公益、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进行记录。
文明行为记录标准和****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有关部门制定。
****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评优评奖、优惠奖励等政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文明劝导员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劝导员制度,通过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加强文明劝导员队伍建设,发挥其宣传引导文明行为、教育劝导不文明行为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志愿服务工作]****工作部应当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联合会、****协会、****联合会、****联合会、****联合会、红十字会、****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舆论宣传监督]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公众账号、微博客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应当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并建立舆论监督机制,依法依规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四条[不文明行为典型案例公开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典型案例公开制度,以适当形式公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
公开不文明行为典型案例不得侵犯当事人的隐私。
第三十五条[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或者不听劝阻的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衔接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为人予以教育。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