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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5********043333B | 建设单位法人:孔祥兆 |
| 孔祥兆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县 |
| 牙舟镇兴陶村 |
| ****采石场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11-土砂石开采(不含河道采砂项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101-B101-土砂石开采 |
| 建设地点: | **省****县 牙舟镇 |
| 经度:107.11088 纬度: 25.85737 | ****机关:黔南****生态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0-28 |
| 黔南环审〔2024〕41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00 |
| 5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5********043333B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5********043333B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12MA6H9W747L | 竣工时间:2025-04-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1-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2-2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1125Jf7pm |
| 采矿许可证划定**面积 0.1134km2,开采深度为 + 1120m 至 + 1265m 标高,原规划开采规模 50 万 m3/a。因**西部包含 1.4719hm2 国家二级保护公益林,且原有工业场地紧邻西部开采区,为保障设施安全、兼顾生态保护与**利用,企业放弃西部 0.0505km2 开采权,实际设计可采区域面积 0.0629km2,开采深度保持不变,设计开采规模调整为 30 万m3/a。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为延续、扩能矿山,直接利用原有设施,不新增、扩建或改造工程,不涉及设施设备拆除。改扩建后项目由**、工业场地和办公生活区三部分组成。 **:实际开采范围面积为0.0629km2,非爆破开采面积为1400m2。开采深度 + 1265m~+1120m,采用露**阶开采方式,开采分层高度 15m,设计台阶坡面角 70°。 工业场地:位于新设计开采**西南侧山脚平缓地带,占地面积 12000m2,场地已全部硬化。内设 1 个彩钢结构破碎加工区及成品砂石堆场(建筑面积 9200m2),配备给料机、破碎机、振动筛、制砂机等设备。**开采矿石中 35% 的毛石、块石直接外运销售,剩余 65% 经场内公路运至工业场地加工后外售。 办公生活区:位于工业场地东南侧,占地面积约 1700m2,包含 1 栋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240m2,1 层设办公室、厨房、厕所,2 层为休息室、宿舍)和 1 栋单层砖混结构生活用房(建筑面积 220m2)。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开采的石灰岩大部分直接出露地表,本项目设计采用自上而下台阶开采,为保护矿山破碎设备及建筑,设计开采范围内距离工业场地50m范围内约1400m2设为非爆破(机械开采)区域,采用凿岩钻车开采。爆破或机械开采下的矿石,约35%的毛石、块石直接外售处置,剩余的65%经挖掘机****广场加工场地进行砂石破碎、筛分、制砂加工。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是采矿、矿石运输过程产生的粉尘、破碎筛分过程产生的粉尘及爆破废气、厨房油烟等。 其中采**粉尘主要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中开采区各产尘点移动水箱通过管道喷雾洒水抑尘;道路运输扬尘通过采用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进出场区对运输车辆的车轮车身进行冲洗,车辆加盖篷布,控制车速抑尘;输送皮带置于封闭式加工区内,皮带转运点设喷雾洒水装置;破碎筛分区采用彩钢结构进行封闭拦截,并在破碎、打砂、筛分各进出料口设置集气罩收集后采用5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未收集的粉尘通过彩钢结构全封闭拦截以及喷淋洒水装置降尘;砂石装卸粉尘通过在卸料料斗上方设置喷淋洒水装置抑尘。 爆破时主要污染物为 NO2 和 CO,由于该矿山爆破用炸药量少,爆破时间短,产生的爆破废气量少,经合理布设爆破方案,其废气自然扩散后对环境影响较小。 由于项目处于农村地区,其厨房油烟不适用《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因此厨房油烟通过利用现有的油烟机,将油烟抽出外排,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废水:矿山运营过程中生产用水环节主要有防尘洒水,全部被矿石吸收或自然挥发、蒸发,车辆冲洗废水通过利用进出口处的1个洗车槽沉淀处理后回用洒水,不外排。 生活污水中的盥洗粪便废水通过利用现有的1座改良式化粪池定期清掏作为农肥,其余的生活污水(厨房废水和洗漱废水等)经1座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堆场、道路防尘洒水,不外排。 此外采**和工业场地的初期雨水分别通过1座沉淀池1#(100m3)和1座沉淀池2#(50m3)处理后回用洒水,后期雨水溢流排入周边沟渠中。 噪声:项目营运期采用先进的深孔、逐孔微差松动爆破,控制装药量和安全防护距离,尽可能减轻对爆破区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大限度地降低爆破产生的噪声影响;合理安排爆破时间,尽可能选用噪声低、振动小、能耗小的先进设备;注意机械保养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采用隔声减振措施,并加强绿化,可大大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噪声影响。 固废:沉淀池产生的沉渣在厂内集中收集后运至项目采空区填埋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并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设备维修保养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在危废贮存点收集后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生态:开采应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且采取“边开采、边复垦”的生产方式,一个台阶开采完后,应立即进行覆土、平整及植被恢复,此外**占地将造成土地类型面积的部分丧失,矿山开采结束后,将对**进行复垦绿化,现有遗留的**采空区占地也将随着开采的推进消失或进行生态恢复。同时矿山开采不可避免会破坏动物的生存环境。矿山开采结束后,所有生产迹地区域都将进行植被恢复,野生动物的隐蔽、觅食、繁殖等活动范围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改善。项目运营期通过“边开采、边复垦”、绿化、修建排水沟等措施,使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量和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弃土弃渣得到有效拦挡或利用,可大大减少水土流失对环境的影响。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是采矿、矿石运输过程产生的粉尘、破碎筛分过程产生的粉尘及爆破废气、厨房油烟等。 其中采**粉尘主要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中开采区各产尘点移动水箱通过管道喷雾洒水抑尘;道路运输扬尘通过采用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进出场区对运输车辆的车轮车身进行冲洗,车辆加盖篷布,控制车速抑尘;输送皮带置于封闭式加工区内,皮带转运点设喷雾洒水装置;破碎筛分区采用彩钢结构进行封闭拦截,并在破碎、打砂、筛分各进出料口设置集气罩收集后采用5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未收集的粉尘通过彩钢结构全封闭拦截以及喷淋洒水装置降尘;砂石装卸粉尘通过在卸料料斗上方设置喷淋洒水装置抑尘。 爆破时主要污染物为 NO2 和 CO,由于该矿山爆破用炸药量少,爆破时间短,产生的爆破废气量少,经合理布设爆破方案,其废气自然扩散后对环境影响较小。 由于项目处于农村地区,其厨房油烟不适用《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因此厨房油烟通过利用现有的油烟机,将油烟抽出外排,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废水:矿山运营过程中生产用水环节主要有防尘洒水,全部被矿石吸收或自然挥发、蒸发,车辆冲洗废水通过利用进出口处的1个洗车槽沉淀处理后回用洒水,不外排。 生活污水中的盥洗粪便废水通过利用现有的1座改良式化粪池(10m3)定期清掏作为农肥,其余的生活污水(厨房废水和洗漱废水等)经1座隔油沉淀池(3m3)处理后,回用于堆场、道路防尘洒水,不外排。 开采区:设置截排水沟系统,初期雨水经 70m3 沉淀池 1#+30m3 新增沉淀池两级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开采区洒水降尘,回用率 100%;后期雨水经沟渠达标排放。 工业场地:场地全硬化,四周设雨水边沟,初期雨水经 50m3 沉淀池 2#+70m3 新增沉淀池处理后回用,回用率 100%;后期雨水溢流排入周边沟渠。 噪声:项目营运期采用先进的深孔、逐孔微差松动爆破,控制装药量和安全防护距离,尽可能减轻对爆破区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大限度地降低爆破产生的噪声影响;合理安排爆破时间,尽可能选用噪声低、振动小、能耗小的先进设备;注意机械保养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采用隔声减振措施,并加强绿化,可大大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噪声影响。 固废:沉淀池产生的沉渣在厂内集中收集后运至项目采空区填埋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并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设备维修保养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在危废贮存点收集后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生态:开采应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且采取“边开采、边复垦”的生产方式,一个台阶开采完后,应立即进行覆土、平整及植被恢复,此外**占地将造成土地类型面积的部分丧失,矿山开采结束后,将对**进行复垦绿化,现有遗留的**采空区占地也将随着开采的推进消失或进行生态恢复。同时矿山开采不可避免会破坏动物的生存环境。矿山开采结束后,所有生产迹地区域都将进行植被恢复,野生动物的隐蔽、觅食、繁殖等活动范围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改善。项目运营期通过“边开采、边复垦”、绿化、修建排水沟等措施,使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量和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弃土弃渣得到有效拦挡或利用,可大大减少水土流失对环境的影响。 |
| 开采区初期雨水处理:原环评规划 100m3 沉淀池 1# 调整为 70m3(未改建,满足实际处理需求),新增 30m3 沉淀池 1 座(位于**入口),强化雨水预处理效果。 工业场地初期雨水处理:新增 70m3 沉淀池 1 座(位于北侧),提升雨水收集处理能力,确保回用效率。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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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沉淀池、化粪池 | 无标准 | 己落实 | 己监测地表水段面 |
| 1 | 破碎加工区封闭 + 集气罩 + 5 套布袋除尘器 + 喷淋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己建设 | 己监测 |
| 1 | 通过合理布局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隔声、设备基础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己建设 | 己监测 |
| 1 | 沉淀池泥渣按规定回填采空区;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规范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沉淀池泥渣按规定回填采空区;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规范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1 | 开采应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且采取“边开采、边复垦”的生产方式,一个台阶开采完后,应立即进行覆土、平整及植被恢复,矿山开采结束后,将对**进行复垦绿化,现有遗留的**采空区占地也将随着开采的推进消失或进行生态恢复。同时矿山开采不可避免会破坏动物的生存环境。矿山开采结束后,所有生产迹地区域都将进行植被恢复,野生动物的隐蔽、觅食、繁殖等活动范围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改善。项目运营期通过“边开采、边复垦”、绿化、修建排水沟等措施,使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量和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弃土弃渣得到有效拦挡或利用,可大大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 “边开采、边复垦” 制度,单个台阶开采完成后立即开展覆土(覆土厚度 0.5-0.8m)、平整及植被恢复工作,已恢复区域种植本地适生灌木(映山红、火棘)及草本植物(黑麦草、狗牙根),植被覆盖率达 85% 以上。 **及工业场地周边修建截排水沟总长 1200m、排水沟 800m,有效拦截地表径流,控制水土流失;原有废土石全部用于矿山道路铺垫、边坡加固及开采平台回填,无新增废土石产生。 已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措施验收,水土流失治理度达 90%,土壤流失控制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
| 1 |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保部环发[2015] 4号)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备案。 | 己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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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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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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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采应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且采取“边开采、边复垦”的生产方式,一个台阶开采完后,应立即进行覆土、平整及植被恢复,此外**占地将造成土地类型面积的部分丧失,矿山开采结束后,将对**进行复垦绿化,现有遗留的**采空区占地也将随着开采的推进消失或进行生态恢复。同时矿山开采不可避免会破坏动物的生存环境。矿山开采结束后,所有生产迹地区域都将进行植被恢复,野生动物的隐蔽、觅食、繁殖等活动范围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改善。项目运营期通过“边开采、边复垦”、绿化、修建排水沟等措施,使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量和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弃土弃渣得到有效拦挡或利用,可大大减少水土流失对环境的影响。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边开采、边复垦” 制度,单个台阶开采完成后立即开展覆土(覆土厚度 0.5-0.8m)、平整及植被恢复工作,已恢复区域种植本地适生灌木(映山红、火棘)及草本植物(黑麦草、狗牙根),植被覆盖率达 85% 以上。 **及工业场地周边修建截排水沟总长 1200m、排水沟 800m,有效拦截地表径流,控制水土流失;原有废土石全部用于矿山道路铺垫、边坡加固及开采平台回填,无新增废土石产生。 已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措施验收,水土流失治理度达 90%,土壤流失控制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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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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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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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