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绵阳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审批
四川-绵阳-涪城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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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5-12-24 10:49

现就《**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2月24日—2026年1月22日。

二、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省**市涪**云泉南街2号6A****住建委,并在信封处注明“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字样,邮编:621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指定邮箱(****@qq.com)

附件:**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附件

**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房竣工验收流程,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省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5〕17号)《**市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基地上**、改建、扩建两层及以下农村低层住房的竣工验收;三层及以上农村非低层住房竣工验收按照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农房竣工验收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宣贯。

县级(含县、市、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实施细则基础上细化验收流程,具体指导****开展农房竣工验收监管。

农房所在********办事处,下同)依法负责农房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做好验收现场核实、过程监督、资料归档等服务;鼓励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聘请乡村建设指导员等方式进行农房质量监管和验收指导。

享受农房建设相关补助政策的,按该项政策县级牵头部门规定执行。

村民委****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组织验收、派代表参与监督、传达通知等。

建房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对农房的建设活动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建造师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承揽人)对农房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必须参与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的施工过程资料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农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承揽人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鼓励引导**农房选用市、县两级编制的农村建房图集,验收时重点查验是否严格按图施工。

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农房建设完工后,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农村建房图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承揽人在农房竣工后对施工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房建设相关技术标准,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农村建房图集)及合同要求;

(三)承揽人已提供包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工程、隐蔽结构、抗震构造措施等重点部位的过程资料、隐蔽验收记录等施工记录资料;

(四)**农房的建房村民**承揽人共同签署了《**市**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附件1-1);

(五)****、市县两级自然**、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

(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均质量合格且符合施工设计要求,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明。

****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对农房质量进行监督的,除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对农房质量检查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对验收结果负责,并在竣工验收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房,建房村民应当根据《**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及时**承揽人组织竣工验收。建房村民应作为验收组织主体,组织承揽人、第三方服务机构(如有)组成验收组;聘有乡村建设指导员、设计、监理单位的,应纳入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村民委员会代表参加验收。

第九条建房村民应在农房竣工验收7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告知农房所在地****;****委员会代为告知。

****收到告知后,核实农房是否符合用地、规划、抗震、安全防护等要求,必要时邀请县级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场指导。

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农房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有序进行:

(一)陈述说明。建房村民、承揽人、第三方服务机构(如有)、乡村建设指导员(如有)、设计或监理单位(如有)分别陈述农房建设合同履约情况,以及选址、设计、施工等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农房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资料查阅。验收组逐项查阅农房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主要建筑材料合格证明、第三方质量检查报告(如有)等相关资料;

(三)实地查验。验收组深入农房现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墙体质量、屋面防水、门窗安装、水电管线铺设、抗震构造措施、外观风貌等进行全面实地查验;

(四)形成意见。验收组对农房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就农房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形成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参与农房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对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和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由建房村民重新组织农房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房,建房村民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农房在竣工验收时,除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省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查验构件安装连接质量、节点处理、防水密封等关键环节质量。

第十四条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填写《****基地和建房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1-2),由验收组全体人员共同签署意见,作为农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竣工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建房村民应当在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下列建房资料整理齐全,报农房所在地****存档:

(一)建房村民和承揽人身份证明资料;承揽人为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的,需提供工匠证书复印件;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还需提供资质证明资料;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选用的农村建房图集)、施工合同,以及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的《**市**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三)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主要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

(四)第三方质量检查报告(如有)、乡村建设指导员意见(如有)、设计或监理单位相关资料(如有);

(五)《****基地和建房竣工验收意见表》;

(六)农房建设圈梁、构造柱、防水工程等重要节点影像记录资料。

享受相关补助政策的农房建设档案资料,除包含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按照补助政策牵头部门的规定补充相关资料,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可追溯。

第十六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房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建房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规范存档。

第十七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房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推动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电子数据档案,实现农房建设信息数字化管理和共享。

第十八条建房村民和承揽人对提供的建房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受****委托,为农房建设提供质量监管、技术指导、验收评估等服务的具备相应资质或专业能力的机构。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1.**市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1-2.****基地和建房竣工验收意见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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