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查明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减少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人体安全,****于2024年10月委托**省****公司开展******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工作,查明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地块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根据《**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该地块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结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1. 项目名称:******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
2. 项目地址:**市**县高庙镇水秀村2组
3. 基本情况:******公司于2002年在现址建厂,于2015年停产,地块面积为35846平方米,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03.207004°,北纬29.616866°,四至范围为:东侧为零散居民,南侧为农用地,西侧为张河,北侧为农用地,调查地块范围界限较明确。
二、主要结论
1.土壤污染调查结论
超过本地块土壤筛选值的污染物共6种,包括重金属5种(镉、总铬、铅、锌、镍)、SVOCs1种(苯并[a]芘)。土壤中镉、总铬、铅、锌、镍、苯并[a]芘最大浓度分别为6360mg/kg、22700mg/kg、4520mg/kg、36600mg/kg、4940mg/kg、27.2mg/kg,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96.85倍、6.88倍、4.65 倍、2.66倍、4.49倍、17.13倍。
统计结果表明,本地块土壤存在重金属及其复合污染、苯并[a]芘污染,主要污染物为镉、苯并[a]芘2种,超标范围重点分布于地块1#除尘设施区、2#生产厂房(4#、5#高炉)区域、未硬化道路区域。本场地最大污染深度达2m。
本地块地下水中色度、耗氧量、氯化物、氨氮、锰、钠6项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的Ⅳ类标准限值。地下水中色度、耗氧量、氯化物、氨氮、锰、钠最大浓度分别为35度、11.8mg/L、746mg/L、3.73mg/L、7mg/L、1080mg/L,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0.4倍、0.18倍、1.13倍、1.49倍、3.67倍、1.7倍。
本次调查共采集并送检地表水样品3个,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
本次调查共采集并送检废水样品9个,均未超过相应评价标准限值。
本地块调查共计采集1组底泥样品,各项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第二类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采集并送检固废样品7个,其中除尘灰渣样品3个,外来矿渣3个,建筑附着物1个。检测结果表明:填埋除尘灰渣及矿渣(酸浸)均不具有腐蚀性、浸出毒性,不属于危险废物;填埋除尘灰渣及矿渣(水浸)检测指标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应排放浓度限值,均归为第I类固体废物。建筑附着物不具有腐蚀性、浸出毒性,不属于危险废物;建筑附着物样品浸出液(水浸)锌、镉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应排放浓度限值,可归为第Ⅱ类固体废物。
由检测结果可知:采集到的杂填土样品均不具有腐蚀性、浸出毒性,不属于危险废物;杂填土(水浸)检测指标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应排放浓度限值,均可归为第I类固体废物。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地块土壤中镉、铅、苯并[a]芘共计3种污染物造成的人体健康风险超过了可接受水平,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总铬、锌、镍人体健康风险虽可接受,但保守考虑,仍需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地块内地下水在不存在暴露的情况下,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不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9. 修复结论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部令 第42号)和《**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川环发〔2018〕90号)中相关规定,需对污染区域进行土壤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可按照本报告结合该地块实际情况对该地块实施土壤修复措施,修复深度为0-50cm,50-200cm,需要修复污染土壤面积为6290.10m2,修复方量为9902.89 m3。
三、委托单位及调查单位
委托单位:****
通讯地址:**市**县高庙镇水秀村2组
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159****9303
调查单位:**省****公司
通讯地址:**市**区华府大道四段777号感知物联网产业园B16栋
联系人:高先生联系电话:184****6316
四、征求公众意见注意事项
公众在发表意见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
五、意见提交具体形式
关注本项目的公众可通过电话的方式直接与联系人联系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