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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14349/2025-270301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审批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22日 |
| 标 题:****关于****养殖场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审准资**〔2025〕4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4日 |
****养殖场: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第35号令)的规定,决定同****机关提出的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现批复如下:
一、****养殖场项目(项目代码:****)使用**县白石水镇**村2林班180.1小班范围内的0.4831公顷经济林林地(均为Ⅲ级保护林地)。
二、你单位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须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你单位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依法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你单位要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六、你单位自觉接受自治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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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