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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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招标投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公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活动包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资格预审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包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

第四条 投标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投标人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有关招标投标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下列异常行为的,均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在交易主体注册时填写的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信息等不一致,退回后再次填写错误的;

(二)提交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不按规定时间解密的;

(三)通过资格预审后,不提交投标文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文件创建标识码”、“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等情形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六)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互混装的;

(十)被****委员会认定为违法违规的;

(十一)投标人撤销投标、放弃中标资格或放弃中标的;

(十二)中标人提交归档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的。

第六条 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名称、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发生时间、异常行为等。

第七****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发现投标人的异常行为应当进行记录,并于3个工作日内****中心门户网站公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异常行为公示期限为六个月,公示期满后自动撤销。

第九条 本办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招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试行)》和《关于明确等三个办法公示期限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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