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的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公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活动包括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是指招标****委员会成员中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的招标人代表和依法产生并参与评标工作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评标专家。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自觉遵****中心评标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公正、诚实、****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第五条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按照《**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现场考评。****委员会成员的差错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差错行为的,均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参加评标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二)未按承诺参加评标且未在评标签到时间前30分钟告知专家抽取岗位的;
(三)到评标现场后,以非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中心规定存放通讯工具或在评标区域使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络的;
(五)未及时在评标专家库更新工作单位信息的;或未在评标工作中使用实际工作单位信息的;
(六)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的;
(七)不独立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的;
(八)发表不当言论,明****委员会成员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或者征询招标人代表确定中标人意向的;
(九)对评标结论持不同意见,拒绝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字的;
(十)不认真履行评标职责,导致被责令改正、重新评标的或需要进行纠错的;
(十一)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十二)超出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向招标人(招标代理)额外索要劳务费的;
(十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四)评标未结束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
(十五)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六)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第六条 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参与评审项目名称、评审时间、差错行为等。
第七****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委员会成员在进场服务过程中的差错行为应当进行记录,并于3个工作日内****中心门户网站公示。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委员会成员出现本办法第五条差错行为的,****中心将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填写《提醒谈话记录表》(见附件)。
一年内,评标专家存在差错行为累计2次及以上的,****中心报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差错行为函告其工作单位。
招标人代表存在差错行为的,****中心将函告招标人。
第九条差错行为公示期限为六个月,公示期满后自动撤销。
第十条 本办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和《关于明确等三个办法公示期限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