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现我局对****公司X射线探伤机及探伤室应用项目已批准公告作出审批决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委员会(地址:**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服务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法院;****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地址:**市**区九州中路95号;**市任**洸府河路124号;**市高新区廖河路7号;**市**县湖凌一**首)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37-****683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邮编:272000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公司X射线探伤机及探伤室应用项目 | **** | 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