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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建设用地审批 |
| 发布机构 | ******厅 | 发布日期 | 2025-12-23 |
| 标 题 | 灌**2025年度第2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 ||
| 文 号 | 苏政地G〔2025〕33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苏政地G〔2025〕33号
****政府关于灌**2025年度第2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你县《关于申请办理灌**2025年度第2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灌政文〔2025〕72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将位于百禄镇窑湾村、南房村0.7139公顷集体农用地(耕地0.71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7139公顷,其中转用集体农用地0.7139公顷。
二、你县需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后期管护工作。
三、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厅备案。
2025年12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抄送:国家自然**督查**局、******厅、****规划局
****印发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