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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分类: | 综合政务、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市**** | 成文日期: | ****0924 | |
| 名称: |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1224 | ||
| 主题词: | 现行有效 | >|||
和水许决字〔2025〕49号
******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9月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公司混凝土生产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机关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公司在**市**县**镇横径塘角坑取水,水源类型为地下水(普通),取水方式为抽水,用于厂区混凝土生产和员工生活等用水。年最大取水量为1.8万立方米,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人民政府下达给**县的用水总量指标内统筹考虑。
二、项目运行期取用水循环利用不外排,无退水。
三、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完成计量设施安装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我局报送取水许可证申领表、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材料,申请验收核发取水许可证。
四、你单位应落实节水和水**保护措施,建立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按月抄表、按季度向我局报送取水量数据,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总结本年度取用水情况,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表),并按要求落实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取水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税。
六、本项目取水许可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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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