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审批《工程机械油箱和滚塑件等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将项目环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025.****.17-2025.****.23(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731-****2853
传 真:****2853
地 址:**市新天北路001号科创大楼
邮 编:4106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 名称 | 工程机械油箱和滚塑件等复合材料项目 |
| 建设 地点 | **省**市**市回龙铺****工业园玉塘路158号 |
| 建设 单位 | ******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公示 日期 | 2025.****.17-2025.****.23 |
| 项目 概况 | 工程机械油箱和滚塑件等复合材料项目(项目代码:****)位于**省**市**市回龙铺****工业园玉塘路158号,租赁已建成厂房进行建设,总占地面积623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235平方米,企业已购置部分生产设备,暂未进行环评手续,现补办环评手续。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项目以滚塑普通原料(茂金属线性低密度聚乙烯)、滚塑交联料(滚塑级交联聚乙烯SG-560C)、滚塑色粉等为原材料,经过投料、滚塑成型、喷码、装配、气密性检测等工艺,生产滚塑件(滚塑油箱、水箱、滚塑其他类)产品;项目以胶衣(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固化剂、苯乙烯等为原材料,经过模具准备及养护、胶衣喷涂及烘干、铺层、合膜注胶、脱模、修边、装配等工艺,生产玻璃钢机罩覆盖件产品,项目建成后,可年产滚塑件13000套(其中滚塑油箱、水箱10000套、滚塑其他类3000套)、玻璃钢机罩覆盖件3000件。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污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水帘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 (2)废气 项目滚塑、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气罩+垂帘收集后再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模具养护、胶衣喷涂及喷枪清洗废气经负压抽风收集后再经水帘+除湿装置+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胶衣固化及合膜注胶固化废气经负压抽风收集后再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切割成型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少量喷码废气车间无组织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苯乙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号)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切实可行的噪声防治措施。采取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设施、厂房隔声等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执行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处置和管理工作,建立台账;更换产生的废模具交给供应商回收,废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废纤维毡、集尘、废布袋等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贮存后委外综合处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废活性炭、废原料桶、废胶渣、废清洗液、废机油、废含油抹布手套、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SO2≤0.0020t/a、NOx≤0.0936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4994t/a(VOCs替代源:****公司和******公司结构减排)。 |
| 环境保护承诺书 | |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1-****2853 通讯地址:**市新天北路001号科创大楼 邮编:410600 |
注:1.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2.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对项目环评文件公开内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