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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局**分局
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厅关于印发《**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政府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浙土字A[2025]-0095《**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纬二十九路(市心北路-经三十一路)、经三十一路(纬二十九路-利华路)、纬三十路(市心北路-经三十一路)(****00143),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项目四至:**规划防护绿地,南至规划商业商务用地,西至市心北路,北至规划防护绿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947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9456公顷、建设用地0.0019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3〕10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24〕11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如有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政府浙土字A[2025]-0095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786
监督电话:****7781
****政府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