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建设用地预审 |
| 发布机构 | ******厅 | 发布日期 | 2025-12-22 |
| 标 题 | 望虞河拓浚工程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用字第****002025XS****570号
******厅关于望虞河拓浚工程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水利厅:
你单位关于办理望虞河拓浚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为水利项目,已列入《**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国函〔2013〕39号),项目位于**市、**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工程、枢纽工程、支**门建筑物工程和桥梁工程等。沿线自然**主管部门应在后续规划用地许可阶段,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依法确定项目具体位置。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737.245公顷(11059亩)以内,已通过自然**部用地预审,详见《****办公厅关于望虞河拓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25〕2883号)。
三、该项目不涉及各级风景名胜区;涉及省级重要湿地,2024年12月17日,****林业局出具《省林业局关于望虞河拓浚工程涉及重要湿地及湿地公园的复函》(苏林函〔2024〕135号);涉及一般湿地,已取得沿线湿地主管部门同意占用一般湿地的意见。
四、依据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沿线自然**主管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等,该项目不影响规划实施。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沿线自然**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后续规划管理、沿线用地控制管理,以及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
五、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做好与沿线城镇用地、村庄布点、交通设施等的协调,严格执行防护安全距离等相关标准,确保项目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供水管道、高压线等设施的安全距离,并按要求做好文物古迹、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噪音防护等工作。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望虞河拓浚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有效期三年)。
本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此页无正文)
******厅
2025年12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规划局,****规划局。
****办公室 2025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