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2-24
关于****中心198-A-03#
地块**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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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填****中心198-A-03#地块**租赁住房项目(受理号:202********266)《**市(新办)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
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本市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准予****中心198-A-03#地块**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沪徐建(2025)FA310********0904)。
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按照《**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开工放样查验。未经开工放样查验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划**部门将按照《**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涉及的测绘服务应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 改革的实施意见》,实现 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应在开工放样复验或备案前,委托一家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承担 多测合一 工作,并在规划**审批系统上进行确认。建设单位申请开工放样复验或备案以及竣工规划**验收时,提交的测绘成果数据应符合 多测合一 成果标准。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在线归集城建档案资料;项目竣工后,应申请竣工规划**验收。验收时未全面完成档案归集或报送的,应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时出具《竣工档案限时办理归档承诺书》,承诺在限定时限内完成档案报送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满一年仍未开工的,****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续。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开工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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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