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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须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县级市按住宅100元/㎡;非住宅80元/㎡;建制镇按住宅50元/㎡;非住宅40元/㎡收取。 | 政****财政局) | 《****财政厅关于调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冀财非税【2022】5号 ) | |
| 2 | **** | ****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申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动产登记业务 |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证书工本费10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 | 政府制定(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财政部 国家发展****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
| 3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凡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经县级以**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财政厅 ****草原局) | 财政部 ****草原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政府****财政厅****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冀政〔2008〕105号) 《****财政厅 ****草原局关于印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2〕9号) 《****财政厅 ****草原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 | |
| 4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勘察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察、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 1900元/亩 | ****物价局 ****草原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省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892号) | |
| 5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区划以内 | 25067元/亩-75067元/亩 | 政府制定(****委员会 ****财政厅 ******厅) | 《****委员会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 |
| 6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区划以内 | 5-20元/㎡ | 《中华人民**国土地复垦条例》 | ||
| 7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区划以内 | 5-20元/㎡ | 《**省土地管理条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