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高新区总部路5号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费治博 电话: 195****8239
贵公司关于**县县城环卫保洁和园林绿化市场化服务项目(****)质疑函,本单位于2025年12月24日上午收悉。
****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采购结果已发布更正公告,各投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重新上传,已做相应更改。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评审过程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基于各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结合项目实际需求,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审,质疑供应商主观认为对自身技术标内容进行了详细陈述,但****委员会根据专业判断的评审,不存在程序违法或评分不公的情形。质疑人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县政府****办公室投诉。
****政府采购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5年12月24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公司.pdf (2.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