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项目(1#~3#楼、3-1#楼、5#~13#楼、15#~23#楼、17-1#楼、17-2#楼、S1#楼、S2#楼及地下室)施工答疑纪要及修改通知(二)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答疑纪要:
1、问:招标文件定标方案-定标因素中的第3项信誉因素-投标人市场质量信用等级子要素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需提供前五年内(自2020年至2024年)**用户满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网站(https://www.****. cn/)查询截图;类别须为用户满意企业或用户满意标杆企业。获得两次市场质量信用等级为AA:得100分;获得一次市场质量信用等级为AA:得80分;未提供:得0分;本项满分100分。”以上要素中:“投标人获得两次市场质量信用等级为AA的得满分”结合定标方案实力要素中的-投标人资质等级子要素:“投标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单项可获得满分”及定标方案信誉因素中-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子要素:“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2025年)信用等级均为AAA的投标人可获得满分”,明显是为其“量身定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故有意为之,不符合“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条款属于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现招投标倒查13年,将严厉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请招标人重新编制招标文件,对不合理条件予以修改进行合法招标,不要因小失大!
回复:1、本项目定标因素及标准的设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漳建规〔2025〕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2、投标人市场质量信用等级详见修改通知。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特级资质代表了企业在资信能力、主要管理人员、科技进步水平、工程业绩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在定标环节中,将更高等级的资质设置为更高得分,是招标人评估投标人长期、稳定、高水平履约能力的合理且重要的参考依据,保障重大工程的建设质量与安全。4、“主体信用等级AAA”,要求“近三年连续AAA”是基于持续性和稳定性的考量,企业的长期信用记录比单一年份的信用更能反映其抗风险能力和稳健的经营状况,这对于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的工程项目至关重要,该标准依赖于国家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所有企业一视**。具体详见修改通知。
本项目为**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全部定标因素,其评价标准均来源于公开、通用的国家资质标准、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和公共信息平台。任何潜在的、符合基本资格的投标人,均可通过自身努力达到或接近这些评分标准中的高分值要求。相关定标因素的设置是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合法、合理评价,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或倾向特定投标人的情形,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问:(1)信誉因素设定违反相关规定:根据招标文件,信誉因素中“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要求提供近三年(2023-2025年)特定名录内评级机构出具的连续信用评级报告,“投标人市场质量信用等级”要求提供近五年(2020-2024年)**用户满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特定类别的查询截图。”依据《**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闽建筑〔2024〕36号)中第七条:“在定标方案中将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设置为定标因素。”及第九条:“在定标方案中将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设置为定标因素”的禁止性规定,上述两项信用等级证明均属于特定供应商和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该信誉因素设定不符合前述文件要求,应予以删除。(2)联合体成员信用等级证明的提供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投标人市场质量信用等级”均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须提供”相关材料。负责融资责任义务已经在标书明确注明投标人对招标人融资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两项指向明显的定标要素,为特定投标人的独有优势层层加码,明显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这两项定标要素。
回复:1、本项目要求的“主体信用等级”所指定的评级机构名录,涵盖了国内主流、权威且经国家金融监管等部门认可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该群体代表了当前中国市场公认的、通用的信用评价体系,并非某一特定、封闭的行业组织。这项信用评价渠道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平等开放,任何企业均可依据自身情况申请并获得评价,不具备排他性或指向性。
2、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市场质量信用等级详见修改通知。
本项目定标因素中关于信用等级的要求,是基于项目需要和行业通用标准设定的合法、合理条件,其评价体系具有普遍性和开放性,未违反《**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3、问:疑问1:本项目定标因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信誉因素,投标人市场质量信用等级,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需提供前五年内(自2020年至2024年)**用户满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网站(https://www.****. cn/)查询截图;类别须为用户满意企业或用户满意标杆企业。
获得两次市场质量信用等级为AA:得100分
获得一次市场质量信用等级为AA:得80分
未提供:得0分
本项满分100分。
经查询,**用户满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获得两次市场质量信用等级为AA屈指可数,**省无任何一家企业可得满分定标要素设置本项子要素为某些省外大单位量身定制,请删除本项要素
疑问2:本项目定标因素,投标人市场质量信用等级,经查询**用户满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的市场质量信****协会进行组织公布的,违反了《关于印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24〕36号),第13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等设置为定标要素”。请招标人调整删除本项子要素!
疑问3:本项目定标要素,设置“投标人市场质量信用等级”和“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与项目实际脱离,公然违反了《关于印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2025〕5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2025年版),第10点,“招标文件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资质资格、业绩”,和第11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请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删除本项要素!
回复:①疑问1、2、3“市场质量信用等级”详见修改通知。②信誉因素,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其评价标准均来源于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和公共信息平台,任何潜在的、符合基本资格的投标人,均可通过自身努力达到或接近这些评分标准中的高分值要求。具体详见修改通知。③招标文件已明确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融资协助。投标人的主体信用等级是其融资能力、融资成本的直接决定性因素。信用等级高的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为项目获取资金支持,这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资金链安全、建设进度保障和最终的成功交付,与合同履行具有强关联性。因此,该要素的设置完全基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是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不存在违反关以上所诉相关规定。
4、问:(1)本项目定标因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信誉因素,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违反了《关于印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24〕36号),第6点,“在定标方案中设置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和第13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等设置为定标要素”。请调整或删除信誉因素,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2)本项目仅为传统住宅和公交枢纽站,并无特殊性内容。而定标因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信誉因素,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且要求近三年(2023年-2025年)信用等级均为AAA:得100分。子要素设置与项目实际严重不符,涉嫌在定标方案中设置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请删除本项要素!(3)本项目定标因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信誉因素,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须提供近三年内(自2023年至2025年)连续三年的信用评级报告。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得信用评级机构应同时在[①****银行备****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协商会”认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使用的评级机构名单》、②《****办公厅关于公布 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③证监会公布完成首次备案的证券评级机构名录中公布的名录中,具体名单为:大公****公司、中诚信****公司、联合****公司、**新世纪资信****公司、**金诚****公司、中证鹏元****公司、****公司]。
近三年(2023年-2025年)信用等级均为AAA:得100分。 近二年(2024年-2025年)信用等级均为AAA:得80分。
近一年(2025年)信用等级为AAA:得60分。 未提供或不符合上述条件:得0分。
本项满分100分。
**省具备近一年(2025年)信用等级为AAA屈指可数,具备近三年(2023年-2025年)信用等级均为AAA寥寥无几,本项目定标要素如此设置,为省外大单位量身定制,请招标人和招标代理调整本项要素!
回复:1、定标要素是定标阶段用于综合比较的多项评分因素之一,且其权重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示,并非投标的准入条件,也未作为唯一决定因素,****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时,用于全面衡量企业综合实力的一个维度,符合“评定分离”的择优的原则。信誉因素,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其评价标准均来源于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和公共信息平台,任何潜在的、符合基本资格的投标人,均可通过自身努力达到或接近这些评分标准中的高分值要求。
2、招标文件已明确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融资协助。投标人的主体信用等级是其融资能力、融资成本的直接决定性因素。信用等级高的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为项目获取资金支持,这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资金链安全、建设进度保障和最终的成功交付,与合同履行具有强关联性。因此,该要素的设置完全基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是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3、具体详见修改通知。
5、问:(1)招标文件P41页,定标因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信誉因素,投标人市场质量信用等级,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需提供前五年内(自2020年至2024年)**用户满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网站(https://www.****.cn/)查询截图;类别须为用户满意企业或用户满意标杆企业。本项目要求投标单位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该**用户满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网站,就没有闽内的一级施工企业能够满足,招标人这是看不起**省内的施工企业吗况且设置与本招标项****协会颁发的奖项,排斥省内投标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本次招标文件中的定标要素设置,实际上是对特定投标人的偏向,对其他潜在投标人构成了明显的歧视,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文件中这种“量身定制”的评标标准,使得绝大多数潜在投标人因无法满足特定条件而被排除在竞争之外,极大地限制了市场的充分竞争,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要求招标人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
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的招投标活动存在重大瑕疵,建议删除投标人市场质量信用等级这条子要素。
(2)定标要素中的信誉因素--投标人市场质量信用等级;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需提供前五年内(自2020年至2024年)**用户满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网站(https://www.****.cn/)查询截图;类别须为用户满意企业或用户满意标杆企业。经查询,该**用户满意企业多数为制造类和服务类企业,与建筑施工无关;例如:中国移动、中国电信、**阿胶、**汽车、海尔空调、格力电器、****堂、**习酒等等。将此类非相关的荣誉作为定标要素,不仅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还违反闽建筑〔2024〕36号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中第13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等设置为定标要素。建议删除投标人市场质量信用等级。(3)定标因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3.信誉因素中投标人市场质量信用等级“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需提供前五年内(自2020年至2024年)**用户满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网站(https://www.****. cn/)查询截图;类别须为用户满意企业或用户满意标杆企业。”违反了《**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 年版)第13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等设置为定标要素。”经通过**用户满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汇总得出能得满分的“施工企业”只有中建某局,违反了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建议取消此条款设置。
(4)本项目定标因素中“信誉因素”要求“投标人市场质量信用等级”是前五年**用户满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的市场质量信用等级AA两次。经查,****组织部****协会,而**省建筑业龙头企业46家没有一家符合以上要求,量身定做太明显。此项设置严重违反根据****建设厅发布的“闽建筑[2023]28号文《****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规定,“(三)合理设置投标人条件和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资质、资格、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将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评标、定标规则不得排斥民营企业”。**能满足信用评级AAA,又能满足市场质量信用等级AA的企业,**就只有中建5局,强烈要求删除此项设置。(5)定标因素中“市场质量信用等级要求”的**用户满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的《用户满意企业,用户满意标杆企业》并不属于建筑业领域,**省施工单位鲜有参与此平台评奖,该项设置要求前五年内获得两次市场质量信用等级为AA,作为15分满分加分项,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不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强烈要求删除此项设定。(6)定标因素中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需提供前五年内(自2020年至2024年)**用户满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网站(https://www.****. cn/)查询截图;类别须为用户满意企业或用户满意标杆企业。”用户满意企业或用户满意标杆企业有效期是三年,三年后进行复评,这设置2020年至2024年年度内两次获得AA得满分设置不合理,同时此项设置严重违反了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官网查询满足条件的就一家央企满足要求,设置这种唯一性的行为也违反了招投标法。请业主跟招标代理修改此定标因素。(7)投标人市场质量信用等级中需提供“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需提供前五年内(自 2020 年至 2024年)**用户满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网站(https://www.****.cn/)查询截图;类别须为用户满意企业或用户满意标杆企业。”请问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公司的市场质量信用等级是否认定(8)定标因素中市场质量等级只设置AA得分,未说明市场质量等级AAA级或A级是否可以加分
回复:“投标人市场质量信用等级”详见修改通知。
6、问:(1)招标公告3.7其他资格要求: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不得超过2名[含联合体牵头人],由负责施工任务的一方作为牵头人与负责协助融资的一方组成联合体。本项目既然接受联合体投标,又要求由负责施工任务的一方作为牵头人,为何在定标要素中的信誉因素--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中要求联合体牵头人提供近三年内(自2023年至2025年)连续三年的信用评级报告。联合体成员方为负责融资的一方,投标人主体信用评级考核的却是联合体牵头方。**省内没有一家施工企业满足连续三年获得过主体信用AAA评级,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建议定标要素中的信誉因素--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方须提供近三年内(自2023年至2025年)连续三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2)定标因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3.信誉因素中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须提供近三年内(自2023年至2025年)连续三年的信用评级报告,近三年(2023年-2025年)信用等级均为AAA得满分。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不得超过2名[含联合体牵头人],由负责施工任务的一方作为牵头人与负责协助融资的一方组成联合体。明确了施工单位跟融资单位职责,但是定标中针对牵头人(即施工单位)信用评级等级做出要求,而未对融资单位做要求,本末倒置。**省内施工单位连续三年内信用等级均为AAA的没有一家符合,施工企业具备以上条件的只有央企符合,严重排斥**省内企业,我们将进一步向有关部门反馈事实。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中允许施工与融资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并明确了施工跟融资相应的职责,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融资单位负责融资,但是在定标因素中只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信用评级未对融资单位作出要求,信用评级主要是确保资金的到位,理应对融资单位作出要求才对,这明显是想通过主体信用等级AAA来排斥潜在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AAA级的企业只有央企才符合,省内无任何一家企业满足AAA级,建议代理业主不要搞反了职责,重新修改定标因素。
回复:“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详见修改通知。
7、问: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B类的评标办法,报价分97分,其他因素3分(类似业绩: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K值区间(8.00%-9.99%)。定标方案的定标候选人总分90分及以上的投标人全部确定为定标候选人,也就是说只要满足资格要求的一级施工企业,不管有没有其他因素3分,也不管报价K值报价多少,投标人都可以得分90分以上入围定标候选人,这样的定标候选人评选没有任何意义,形同虚设,实则是为了让某央企量身定做、保驾护航,顺利进入定标阶段。此举违背了《**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2022年版)》的竞价择优原则,评标办法本应通过企业自主报价及业绩得分、技术文件等优胜劣汰择优入选,而90分傻瓜分是无法反应企业的综合实力。2.本项目定标因素中“报价因素”只占10分,即使报价最后一名得分也有4分,而决定因素“投标人主体信用评级”占15分,连续三年AAA得15分,没有AAA得0分。仅此一项,就赤裸裸的排斥潜在投标人,我们可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个项目比的不只是企业的类似业绩、奖项、人员优势。 比的是谁有AAA融资证明,这是一个施工项目,不是投资项目,涉嫌违反相关投资条例。
回复:定标要素是定标阶段用于综合比较的多项评分因素之一,且其权重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示,并非投标的准入条件,也未作为唯一决定因素,****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时,用于全面衡量企业综合实力的一个维度,符合“评定分离”的择优的原则。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详见修改通知。
8、问:问题1:子要素中价格因素:根据投标单位的投标下浮率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投标报价下浮率最高的单位得100分,投标报价下浮率次低的得80分,第三名得60分,第四名及以下得40分。(注:如多家投标报价相同,则只算一个名次),为防止某些潜在投标人恶意拉低投标报价获取价格因素得分,建立公平公正的良好投标环境,请招标人明确:投标报价下浮率不在区间范围内“8.00%~10.00%(含8.00%,不含10.00 %)”的投标人价格因素不得分还是否决投标 问题2:请招标人在融资协议中明确融资主体单位名称。 问题3:协助融资协议中二、协助融资要求2.协助融资到位节点“(1)第一期:在本协议生效后30个日历天内,协助甲方达成融资资金人民币捌仟万元(¥****0000.00)。”与“(3)甲乙双方确认,无论项目建设进度是否调整,上述 60 日、半年均为绝对日历日,不因甲方资料补正、金融机构内部流程、政策变化等任何原因顺延;乙方应自行提前预判并提前启动融资流程。”描述的30个日历天和60个日历天有冲突,请明确是以30个日历天为准还是60个日历天为准
回复:1、投标报价下浮率不在区间范围内“8.00%~10.00%(含8.00%,不含10.00 %)”的投标人,其价格因素不得分。2、融资主体****集团有限公司或****。3、详见修改通知。
9、问: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不得超过2名,由负责施工任务的一方作为牵头人与负责协助融资的一方组成联合体。建议将定标因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财务状况(融资能力),“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融资能力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函中必须明确承诺其可为项目提供的协助融资年化利率”调整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负责协助融资的一方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融资能力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函中必须明确承诺其可为项目提供的协助融资年化利率。”
回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0、问:问题一:招标文件:“协助融资协议中,根本违约:若乙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构成根本违约:1.任一阶段融资资金逾期超过30个日历日仍未能协助达成;2.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无法履行协助融资义务。发生根本违约时,甲方有权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协议及《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没收乙方作为总承单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标合同价的10%),且甲方有权追究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全部损失的经济赔偿(违约金上限为中标合同价的20%)” 请问招标人:签订协助融资协议后,中标单位的协助融资没有按时间节点完成,构成根本违约。如第一期协助融资在协议生效后30个日历天内未到位,是否取消中标资格,由中标候选人中第二名者递补为中标人。问题二:本项目为市级重点项目,根据“****建设局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的通知”择优选优的原则,在定标因素中业绩指标要求是否可以增加四库一平台”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模块显示等级全为B级以上(A级业绩:省级住建厅认定业绩;B级业绩:市、州住建认定业绩;C级业绩:区、县住建认定业绩;D级业绩:企业自主申报业绩,无认定。),否则定标因素业绩不得分。
回复:1、问题一:根据招标文件的协助融资协议规定执行。2、问题二: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11、问:(1)招标文件P43定标因素中的“实力因素-财务状况(融资能力)”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融资能力承诺函》,格式自拟”。问:根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六项(P17)描述“本项目允许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与负责协助融资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由负责施工任务的一方,负责项目施工任务,由负责协助融资的一方,负责协助融资任务”,故《融资能力承诺函》理应也由负责协助融资的成员方盖章及提供,否则招文前后表述矛盾。(2)招标文件P43定标因素中的“信誉因素-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须提供近三年内(自2023年至2025年)连续三年的信用评级报告。问:此项只要求提供信用评级报告,招文提及的评级机构有些出具的是跟踪评级报告,这里是否改成“提供近三年内(自2023年至2025年)连续三年的信用评级报告或跟踪评级报告”(3)招标文件中没有xml格式的控制价,请招标人补充。(4)招标文件P22投标须知前附表23项的“2、投标保证金形式:(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没有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②或③或④或⑤种形式提交;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仅限于使用第①种形式提交。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查询)。”建议投标保证金形式没有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也可以使用第①种形式(现金形式)提交。(5)招标文件P48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5项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3分):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含地下室面积)的民用建筑工程。若某一单体的地下室与其他单体相连,且为整体基础的,其地下室建筑面积与其上的某一单体建筑面积合并后的总面积,可以作为单体建筑面积)。”问:在其他因素评分标准中投标人提供至少几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才能得3分(6)招标文件“协助融资协议”P68的“协助融资到位节点:乙方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确保协助达成的融资资金按以下目标时间节点足额投放至甲方指定账户:(1)第一期:在本协议生效后30个日历天内,协助甲方达成融资资金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0,000.00)。而第(3)甲乙双方确认,无论项目建设进度是否调整,上述60日、半年均为绝对日历日,不因甲方资料补正、金融机构内部流程、政策变化等任何原因顺延;乙方应自行提前预判并提前启动融资流程。标书代写
问:此处第(1)和(3)表述的时间是否矛盾,所以(1)第一期所提及的在本协议生效后“30个日历天”是否表述有误,应改为“(1)第一期:在本协议生效后60个日历天内,协助甲方达成融资资金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0,000.00)。”
回复:1、不矛盾,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详见修改通知。3、招标控制价xml已上传至工程项目交易系统,请投标人自行下载。4、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5、提供一项业绩。6、详见修改通知。
12、问:问题一:通用合同条款11.1 明确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人工费价差调整;但专用条款11.1仅有主要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风险承包幅度,未明确人工费可进行价差调整。请招标人明确人工费是否可进行价差调整 问题二:专用合同条款第12.1.2中的A条款“因天气变化、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材料(《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施工机械使用费有约定的除外)等价格变化的,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再调整”,而专用合同条款11.1.2及11.1.3明确约定了“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均为±5%(含)以内”,因此建议将专用合同条款第12.1.2中的A条款修改为“因天气变化、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材料(《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施工机械使用费有约定的除外)等价格变化幅度±5%(含)以内的”。 问题三:专用合同条款3.1.(10)条第10)点:“本项目临时围挡范围为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或沿市政道路(按营销需求),施工高度应满足发包人要求(暂定沿市政道路部分4.5米)”,目前工地围挡高度普遍为2-2.5m,且4.5m高度也存在较**全隐患,建议将“暂定沿市政道路部分4.5米”修改为“暂定沿市政道路部分2.5米”。 问题四:专用合同条款3.1.(10)条第21)点:“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书中就可预见的台风、雨季等施工,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本签约合同价之中。”台风无法预见,为不可抗力因素,建议将“台风”字眼删除。 问题五:专用合同条款3.1.(10)条第45)点:“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现场沿市政道路边已施工部分围挡及临时接待点室外配套,具体情况承包人投标前可自行踏勘,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移交围挡及接待点室外配套(不含太空舱),围挡及临时接待点室外配套预算审核价为:812533元(不含太空舱),具体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临时围挡的建设、后期维保、拆除及安全管理及临时接待点的建设、水费、电费、通讯费及后期拆除运输费用(太空舱拆除后吊装运输至发包人指定位置)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K值报价中应综合考虑该费用,且该费用不参与K值报价系数下浮。临时围挡及临时接待点室外配套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承包人按竣工结算价支付给发包人,不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未支付该款项,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本条款为合同实质性条款,承包人未按本条约定执行,视同承包人违约。”该条款不合理,本着公**则,建议此部分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问题六:专用合同条款3.1.(10)条第48)点:“红线内涉及通信基站1处(****九湖荔园),该迁移涉及协调部门:铁塔公司、市政道路、移动、电信、电力、****政府等,承包人需要在接受到开工令90个日历天内完成迁移工作,承包人自行前往踏勘,上述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所需费用承包人自理(费用预估约50万元),在承包人的K值报价中考虑,清单不另行计量,发包人也不另行支付。若逾期未完成迁移工作将予以10000元/天罚款。”该条款不合理,进场前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且属于拆迁迁移工程,建议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问题七:专用合同条款12.1.2条D条款第⑧条款:“开工至竣工备案所发生的所有检测费用(除桩基检测费、基坑监测费、人防检测及消防工程完工后第三方检测费由发包人支付外),其余检测费(如材料质量检测)均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图预算中按50万单独列项(列入暂估价中),实际金额按发包人于检测单位签订为准,由检测单位请款,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支付中扣除支付给检测单位,检测费超出上述约定金额的,在承包人的K值报价中考虑,清单不另行计量,发包人也不另行支付”。请招标人明确施工图预算中按50万检测费包含哪些检测项目。问题八:专用合同条款12.4.1条第⑥条款:“本项目按合同规定可引起合同总价增加的事项(例如签证、索赔、市场价格变化、设计变更等),在竣工结算时统一支付”。根据国家发布的条例,不应让施工单位垫资,因此建议此部分待手续完善后并入过程计量同比例支付。 问题九:专用合同条款16.1.2条第(5)、(6)条款:“(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发包人不予经济补偿。暂停时间较长的,双方另行协商;(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发包人不予经济补偿。停工时间较长的,双方另行协商。”该条款不合理,不公平,发包人原因造成,非承包人因素,建议工期顺延的同时,还应进行经济补偿。 问题十:专用合同条款14.1.1条款:“关于采用过程结算的约定:根据闽建筑[2023]26号文规定,采用施工过程结算,过程结算节点如下:地基基础”。是否指地基基础单位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即可办理该单位工程的竣工结算,请招标人明确。 问题十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质量标准需达到市级“优质工程”及以上标准(即工程获得**市《水仙杯》优质工程奖),而控制价预算取费设置中的优质增加工程费却未计取,是否遗漏,如遗漏请增加,请招标人明确。 问题十二:专用合同条款2.4.2条款:“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资料的保护工作: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交底或提供有关书面资料通知承包人,并办理交接手续,但发包人不承担地下管线资料不全或因实际地下管线与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图不一致的责任及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条款显失公平,如发生地下管线资料不全或因实际地下管线与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图不一致造成工期延误等情况,发包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问题十三:专用合同条款3.1条款:“39)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应承诺每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若出现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政府有关部门上访或向发包人索要工资等情形,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每次30万元人民币承诺违约金;****政府有关部门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所代付的农民工工资总金额10%的管理费)。”一是罚款较高,显失公平;二是规避了因发包人延迟付款导致农民工上访事件的责任,建议补充:若因为发包人延迟****政府有关部门上访或向发包人索要工资等情形,不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无权收取违约金及管理费。 问题十四:专用合同条款3.1注:每次申请拨款前承包人必须先缴清违约金,不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如未缴清相应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当期进度款。建议删除此条款,直接从进度款中扣除更为便利,有利于提高工程效率。
回复:1、问题一:人工费价差调整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执行。2、问题七:开工至竣工备案所发生的所有检测费用(除桩基检测费、基坑监测费、人防检测及消防工程完工后第三方检测费由发包人支付外),其余检测费(如材料质量检测)均由承包人承担。3、问题十:所有地基与基础全部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4、问题十一:质量要求调整为: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及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5、其余问题: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二、修改通知:
1、招标文件中“定标因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①“定标要素-价格因素”权重修改为:15%。②定标要素-价格因素中的评审标准及分值备注第3.新增内容:“投标报价下浮率不在区间范围内“8.00%~10.00%(含8.00%,不含10.00 %)”的投标人,其价格因素不得分。”
2、招标文件中“定标因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
2.1、“定标要素-实力因素-财务状况(融资能力)”权重修改为:20%。
2.2、“定标要素-实力因素-财务状况(融资能力)-评审标准及分值”
修改为:
1.资格门槛:承诺的年化利率不得高于4.3%(含),不得低于2.8%(含),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2.评分机制:以满足资格门槛为前提,以4.3%为基准得分25分,利率每降低10个基点(0.1%),加5分,直至满分。
3.计算公式:得分= 25+ [ (4.3% - 投标人承诺利率) / 0.1% ] ×5
4.得分说明:承诺利率为4.3%时,得25分;承诺利率为4.2%时,得30分;以此类推,最高得分为100分。承诺利率报价保留一位小数。
本项满分100分。
3、招标文件中“定标因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①“定标要素-信誉因素权重修改为:10%。②定标要素-信誉因素-“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修改为:“投标人信用等级”。③“定标要素-信誉因素-投标人主体信用等级-子要素证明材料”:“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须提供近三年内(自2023年至2025年)连续三年的信用评级报告。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得信用评级机构应同时在”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其中一方须提供近三年内(自2023年至2025年)连续三年的信用评级报告或跟踪评级报告。提供信用评级报告或跟踪评级报告,出具信用评级报告或跟踪评级报告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同时在”
4、招标文件中“定标因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①“定标要素-团队因素”权重修改为:10%。②“定标要素-团队因素-项目负责人从业年限-子要素证明材料”:投标人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5、招标文件中“定标因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定标要素-信誉因素-投标人市场质量信用等级”条款及相应内容已修改,不再作为定标内容。
6、招标文件中“定标因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新增内容:“定标要素-方案因素”,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4.2款(其他)第30点”新增内容:“整体基础”是指群体建筑中某一单体建筑的地下室与其他单体建筑的地下室相连且为一个整体的,不限基础形式。
8、招标文件协助融资协议“二、协助融资要求第2点(协助融资到位节点)”第(3)点修改为:“甲乙双方确认,无论项目建设进度是否调整,上述30日、半年均为绝对日历日,不因甲方资料补正、金融机构内部流程、政策变化等任何原因顺延;乙方应自行提前预判并提前启动融资流程。”
9、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调整为: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及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10、招标文件定标方案中的“二、定标候选人推荐规则”第5点修改为: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定标候选人放弃或被查实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定标候选人资格的,****人大于3家时,招标人可继续定标;若小于3家时,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1、本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修改为:****32487.84元(含暂列金额3000万元;专业工程暂估价9750万元),招标文件涉及招标控制价的均相应修改。
12、本招标项目施工合同中的“(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45)条修改为:“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现场沿市政道路边已施工部分围挡、临时接待点及室外配套(后续提升为新临时展厅及室外配套改造),具体情况承包人投标前可自行踏勘,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移交围挡、新临时展厅及室外配套改造(不含太空舱),其中围挡及原临时接待点室外配套预算审核价为:812533元(不含太空舱)、后续提升为新临时展厅及室外配套改造工程预估金额85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临时围挡及临时接待点的建设、新临时展厅及室外配套改造、后期维保、拆除及安全管理及临时接待点的建设、水费、电费、通讯费及后期拆除运输费用(太空舱拆除后吊装运输至发包人指定位置)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K值报价中应综合考虑该费用,且该费用不参与K值报价系数下浮。临时围挡、临时接待点室外配套工程、新临时展厅及室外配套改造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承包人按竣工结算价支付给发包人,不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未支付该款项,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本条款为合同实质性条款,承包人未按本条约定执行,视同承包人违约。”
13、本招标项目施工合同中“铝合**窗图纸深化中,铝合金型材暂按“断桥铝氟碳漆喷涂”计入;型材含量暂按定额默认含量计入;待招标后根据图审合格的门窗深化设计图调整。”的条款作相应删除。
14、本招标项目施工合同中的“附件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已重新调整,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15、本招标项目的预算审核价及工程量清单已调整、门窗幕墙图纸及合同附件已上传,请投标人自行至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下载。
16、“定标因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已重新调整,具体以重新调整后的招标文件中“定标因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内容为准。
17、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2026年1月16日09:30。招标文件涉及以上时间的均相应修改。标书代写
注:1、本答疑纪要及修改通知在**省公共**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zyfw.****.cn)、****交易中心(https://gcjyzx.****.cn/)上发布,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上述网站查看本项目的相关信息,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导致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2、本答疑纪要及修改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原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及修改通知不一致的,以最后发出的答疑纪要及修改通知为准。3、请各投标人重新下载重新上传的招标文件,并重新制作投标文件。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