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市高新区平陵西**侧、焦尾琴大道西侧3#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市高新区,**焦尾琴大道,****林场,****研究院,北邻平陵西路。总占地面积15342m2(约23.013亩)。根据《**市高新区平陵西**侧、焦尾琴大道西侧3#地块规划条件》可知,调查地块规划为:商住混合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故本次调查地块按照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调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结论
根据检测结果,本次调查土壤样品中除pH以外,共有7种污染物检出,分别为: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 )和石油烃(C10-C40)。各检出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表水样品中除pH外,共检出6种污染物,其中包括砷、铜、铅、镍、汞和和石油烃(C10-C40)。各检出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IV类标准和选取的《**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4.2.2.3规定:“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GB 36600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另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中规定:“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基于现场所采集的样品检测分析结果表明,**市高新区平陵西**侧、焦尾琴大道西侧3#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表水样品中检出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其选定的筛选值。因此,调查地块符合第一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三、调查建议
基于本次调查结果,本报告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调查地块现状管理,在下一步开发或建筑施工期间应保护地块不被外界人为环境污染;
(2)后续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企业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因为后续开发利用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委托单位:****
编制单位:**绿水(苏****公司
联系人:耿维怡 联系电话:18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