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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海丝****公司 | ||
| 工程名称 | **市**区庙头旧改项目—复建三期AP****003地块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开挖工程 | ||
| 建设地址 | **市**区庙头村风度街东侧,**东**侧,复建二期AP****029地块西侧 | ||
| 建设规模 | 34592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8788.83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
| 设计单位 | 中国华西****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市****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博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谢小荣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文进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代燕舞 | 总监理工程师 | 周柯 |
| 合同工期 | 2025-12-31 ~ 2026-08-28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1.此证限于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2.严禁进入征地拆迁未完成区域和名木古树保护范围动土施工;3.请规范地块围墙设置,原则上围墙边线不得超出项目红线,严格按照《**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程》实施施工围蔽;涉及占道施工的****住建局市政管理科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4.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本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质量监督注册号:KFJD202****4004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