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市沙湖路(北江一路至燕湖大道)道路工程(人民东路至燕湖大道段) | ||
| 建设地址 | **市燕湖** | ||
| 建设规模 | 1327m | 合同价格 | 7898.3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市****总院有限公司 | ||
| 设计单位 | **市****总院有限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王泳蘅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俊杰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黄宏敏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杨兴斗 | 总监理工程师 | 杨帆 |
| 合同工期 | 2015-11-10 ~ 2016-11-09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1、质量监督注册号、安全监督注册号与施工许可证号一致;2、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工程许可A****0327号】(2017-7-6),本项目全长为1900m。依建设单位申请,分两阶段报建,本次施工许可范围为**市沙湖路(北江一路至燕湖大道)道路工程之人民东路至燕湖大道段:长度1327m;3、详见施工许可证附件。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