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区甲来路70号一层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L2258-2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2-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2-31 |
出租底价 |
1535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于小姐、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358、0571-****5596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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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甲来路70号一层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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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甲来路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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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3)**市不动产权第****6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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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31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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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公建配套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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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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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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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市**区甲来路70号一层房屋,租赁面积为160.44㎡,****测绘所得,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2、租赁房屋目前空置。 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本次租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杭****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权利人与******公司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公司运营管理。2023年12月******公司已更名为******公司。根据杭****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8日出具的简复单,同意****公司吸收合并******公司,由****公司全面继承******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业务、合同、员工以及其他所有权利与义务)。2025年9月16日****公司更名为******公司,出租方******公司据此对本次交易标的公开交易。本次租赁权成交后,承租方需与杭****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管理合同》。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535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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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16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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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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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租赁房屋交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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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2个月(免租期免租租金为首年2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租金,免租期租金在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时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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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前一个租赁年度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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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3个月租金计;装修保证金:2万元整。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水、电、燃气、电视、网络费用、公摊费等一切房屋使用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出租用途要求 |
****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管理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管理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管理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附记:规划批建为配套公建用房。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已知悉: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因未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租赁房屋相关证件不齐全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的除外);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出租方提供现有资料的,出租方予以协助。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5)已知悉并承诺:本次租赁权成交后,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整体转租、转让该租赁标的。 (6)同意并知悉:本次交易标的的租金出租底价已充分考虑到房屋维修、维护等现状承租相应成本,承租后该房屋的所有维修、维护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已知悉并承诺:本次租赁权成交后水电费需承租方自行缴纳。 (8)已知悉并承诺:本次交易成交后如因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同)《房屋管理合同》不生效的,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资金不予返还 (9)本次交易出租方和承租方相关权利义务及房屋交付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房屋管理合同》(样本)为准。 3、(1)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2)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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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①为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②****集团系统承租人“黑名单”范围内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报名。 | ||||
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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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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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谢先生 |
联系电话 |
****5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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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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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12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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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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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管理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管理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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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最多**2个周期。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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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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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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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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