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基本信息 | |||
| 项目编号 | **** | ||
| 标的名称 | ****养殖场****物资处置项目 | 挂牌价 | 357,972.30元 |
| 资产概述 | - | ||
| 废旧物资基本信息 | |||
| 名称 | ****养殖场****物资处置项目 | 计量单位 | 批 |
| 规格型号 | 各异 | 数量 | 1 |
| 其他说明 | 以现场已批准处置的实物为准 | ||
| 交易条件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12-25 |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 延牌规则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受让方须在《废旧物资处置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以现场看样时核定的交易标的存放地点、堆码现状、品质、数量、残缺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为准)进行转让。 2.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以现场看样时核定的交易标的存放地点、堆码现状、品质、数量、残缺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为准)予以受让。 3.受让方竞价前必须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地点、堆码现状、品质、数量、残缺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市场价格变化、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及差异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废旧物资处置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 4.受让方负责在转让方现场搬运本次交易的资产,并承担搬运、切割、运输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受让方搬运本次交易资产时不得损坏转让方的其他资产、设施、房屋建筑物等,若有损坏,受让方必须恢复原貌,并须通过转让方的监督及检查,否则,受让方须赔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交易标的受领、搬运及处置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搬运作业现场须接受转让方监督,受让方受领和搬运交易标的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交易标的以外的任何物件进行拆卸和搬运,否则视为受让方偷窃。所有拆卸和搬运人员、交易标的、拆卸和搬运工器具、车辆的进、出和停放均应服从转让方合理的指令,严格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在拆卸搬运交易标的过程中,受让方应提前做好高空作业、防火、防爆等安全工作,相关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拆卸过程中需要相关行业资质的,由受让方负责。 6.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且《废旧物资处置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标的移交手续。自交易标的交接之日起受让方可行使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义务、责任,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交易标的必须自交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拆卸完毕搬离转让方场地。若受让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则视同转让方已按约定期限将转让标的实际交付给受让方;同时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转让标的的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不再承担与受让方办理标的物移交的责任与义务。如受让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的运离,则视为受让方放弃标的物的所有权,由转让方自行处置。 7.受让方应自交易标的交接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标的拆卸完毕搬离转让方场地,超期按照成交价×0.01%/日的标准收取场地费,超期10个自然日受让方仍未完全将交易标的搬离的,则视为受让方放弃未搬离的交易标的的所有权,转让方****公司处理,实际产生的处理费用按双倍向受让方收取。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 交易标的品种和数量均以现场实物及现状为准,资产转让公告所列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仅供参考。意向方在查看交易标的时应仔细查看现场,不得因未查看现场而在确认为受让方后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向转让方、****追究任何责任或主张任何权利。转让方、****均不对交易标的的瑕疵和使用作任何担保,受让方应自行判断交易标的的状况。 2. 意向方确认为受让方后,必须认可交易标的现状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缺失状况和存放现状并予以受让,保证不就受让交易标的后的实物状况与看样时存在差异项而向转让方或****追究任何责任或主张任何权利。 3. 意向方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交易标的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缺失与瑕疵状况要求调整交易标的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转让方和****不保证交易标的品质,不保证交易标的功能状况,不承担交易标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价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竞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 受让方在受领交易标的时,因装运或其他因素致使转让方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非处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所在厂区或仓库的所有除交易标的之外的资产】损坏或损失的,保证负责使其恢复原状或按损失程度赔偿给转让方。 5. 受让方在受领交易标的时,严禁拆毁或损坏仓库内、外等建筑物墙体饰面、门窗、防盗网、不拆毁或损坏厂区范围、仓库内、外所有货架、消防、供水、供电、照明设备;不盗取厂区、仓库内所有路面、地面铺盖铁板、沙井盖、沟渠盖等附属设施,保证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外立面门窗设施的完整和安全;不盗取、侵占和损坏厂区、仓库内安装和存放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仓存品、原材料、配件、备品和电机等一切物资)。 6.本次交易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交易标的权属方向受让方开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7.本项目处置工作已获得权属单位及相关单位完整授权,意向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废旧物资处置合同》版本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等文件。 | ||||||||||
| 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多次报价 | ||||||||||
| 报价方式 | |||||||||||
| 处置方案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规定的事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扣除其应付给****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 3、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在****发布《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废旧物资处置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
| 评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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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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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缴纳规则 | |||||||||||
| 保证金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50,000元。 |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电子钱包。意向方应将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转账至其在****网站(new.****.cn****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则****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交纳截****中心完成交纳操作。有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交纳的具体操作事项,详见《****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等交易制度。 (缴纳注意事项) | ||||||||||
| 保证金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 | ||||||||||
| 保证内容 |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交易规则的规定,在****发布《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废旧物资处置合同》。 2、受让方在《成交通知书》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向****支付交易服务费。 3、受让方在签订《废旧物资处置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 ||||||||||
| 处置方法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规定的事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扣除其应付给****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 3、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在****发布《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废旧物资处置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
| 委托方信息 | |||
| 委托方名称 | **** | ||
|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 ****: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谭小姐;陈先生 |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020-****0702;96100转分机号569;614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特别声明 | |||
|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