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25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用地)****人民政府以《****人民政府关于**县2025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桂政土批函(1)〔2025〕24号]批复土地征收,现将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委员会,具体以项目选址红线图确定范围为准。
二、土地征收目的
作为汽车城五金机电市场项目(二期)建设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单位:公顷
| 被征地单位 | 农用地 | 合计 | |||||
| 水田 | 旱地 | 果园 | 农村道路 | 坑塘水面 | 沟渠 | ||
| ****委员会 | 2.7290 | 0.0402 | 0.0042 | 0.0104 | 0.0068 | 0.2056 | 2.9962 |
四、征地拆迁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
按照《****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区片 | 征地面积 | 一般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合计 |
| ****委员会 | 第一区片 | 2.9962 | 66 | 26.4 | 39.6 | 197.7492 |
(二)青苗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
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宾政规〔2023〕4号)规定的有关标准另行计算。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
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宾政规〔2023〕4号)规定的有关标准另行计算。
五、征地安置费
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三者之一给予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5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征地补偿以征地机构调查认**果为准。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我县提出听证申请,并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县房屋征****中心(地址:**县宾州镇临浦路606号,联系电话:0771-****115),特此公告。
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