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广盛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克拉玛依市广鑫碎石开采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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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转让方名称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重要信息披露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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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市广鑫****公司10%股权
克拉****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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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6.5万元 人民币
20
2025-12-24
网络竞价
一、评估报告载明:本次标的企业现场勘察时点2025年9月24日发现现场有砂石料存货, 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账面无存货,由于该标的企业无专职存货管理员,未设存货产销存相关账套。无法实施有效程序确定评估基准日的存货数量是否账实相符,根据标的企业提供的说明,截止2025年6月30日,****公司仅有少量存货—产成品一 机制砂(0-3mm), 约2000立方米,本次评估根据该数量进行评估存货价值。其次:标的企业账面有应付账款-暂估料2,212,562.52元,未记录对应的债权人, 根据标的企业的说明,公司于2025年1月至6月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采购一批生产用材料,具休包括板锤、边护板、锤头、传送带、电机、鄂板及滚轴,该批材料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62.52元。上述材料采购款项 , ****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女士代为支付。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尚未收到供应商开具的 对应有效发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核算制度,由于该批材料的采购发票 尚未取得,不符合成本费用确认的合规性要求,故该笔材****公司当期成本,待后续收到合规发票并完成审核后,将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计入相应成本科目。本次评估根据标的企业提供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采购合同,按账面值列示应付账款的价值。本次评估中,标的企业生产矿山上有办公用房屋、宿舍、厨房及库房、修理间用房屋建筑物约六七百平方米,均为临时建设用房,无相关建设手续及产权证书,根据标的企业的说明,以****公司原法人马锡侯个人出资建设,属于个人资产, 故公司未入账,以上房屋建筑物按规定待矿产开采完毕后需要全部拆除并恢复原始地貌。 二、本次标的企业评估范围,其中无形资产为“**市****公司采矿权”。2023年**市****公司依法取得了********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为**市****公司名下的一项采矿权,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证号为C650********371****9061,有效期限白2023 年3月11日至2027年6月14日,以出让方式取得,年生产规模为10万立方米/年, **面积0.2884平方公里。 三、标的企业自2016年以来无法继续开展主营业务,持续处于亏损状态。 四、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于公告期满前持各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意向受让方报****交易所报名并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 五、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六、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仅为挂牌底价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标的产权交割依据。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二、****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根据需要自行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自行对标的产权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经营情况、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 四、本项目采取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具体确定方式如下: (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 (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方式由作为最终受让方成交,成交价为金额。 五、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5个工****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六、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产权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产权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要求按照公告中保证金处置方式追究受让方责任。受让方在受让后对产权标的提出的异议(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八、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产权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九、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十、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产权交割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产权重新挂牌转让。 十一、标的产权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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