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沈阳市和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工程造价鉴定服务封闭式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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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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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编号:LN-KJXY-202********102000001
框架协议期限:2年
框架协议时间:2025-12-24 15:55:41至2027-12-24 15:55:41
一、协议方基础信息
征集人(甲方):****
地址:**市**区十一纬路76号
联系方式:136****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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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 供应商名称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操作
1 **** 139****6661 **省**市**区**市**区齐贤北街4号(4门)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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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 150****2897 **省**市**区**省**市**区天后宫路236号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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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集团有限公司 139****0129 ****门市**区莲岳里199号301室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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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成建正****公司 135****3429 **省**市**区大西路79号沈达大厦805室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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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 176****1395 **省**市**区**市**区郑汴路138****花园)137幢1单元22层2203号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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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集团有限公司 138****6879 **区**省**市**区世纪街26号1单元33跃34层5号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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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京华(北****公司 135****8966 **市市辖区**区**市**区**路12号43号楼三层308室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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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财****公司 135****0155 **省**市**区九纬路46号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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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红城国际****公司 139****5383 **省**市高新区高新六路21号CROSS万象汇6幢1单元7层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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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环建(**)****公司 159****3173 **市市辖区**区**市西**马连道胡同1号10幢1层151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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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项目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服务采购
采购项目编号:****
三、采购标的和入围产品技术规格
(一)分包名称:采购包1
(二)采购品目:工程造价鉴定服务
(三)采购标的:工程造价鉴定服务
1、标的名称:工程造价鉴定服务
2、计量单位:次
3、标的服务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四、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方式
直接选定
当项目终止时,请选择此项目的供应商重新排序方式(单轮次):
顺延下一位 重新排到末尾
五、使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
1.框架协议适用于以下采购人:
序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所属区划 地址 联系方式
1 **** **区 **市**区十一纬路76号 136****2251
六、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1.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2.支付时间和条件: 结合委托业务完成情况以及考核结果,按照财政拨款进度支付。
七、采购合同文本
直接选定合同模块文本:
查看合同模板
八、框架协议期限
本框架协议有效期为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
如本包件下期框架协议征集尚未签订,则经征集人书面通知后,本协议继续有效,直至下一期框架协议生效为止。
九、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1.入围供应商清退规则: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入围供应商清退规则: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活动的;

6) 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 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4) 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5) 干扰、扰乱系统正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爬取、篡改、利用漏洞的行为;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
2.入围供应商补充规则:
是否允许补充征集供应商:是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当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时,征集人将启动补充征集供应商。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与初次征集相同。有效期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
有效期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
十、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规则
采购人不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十一、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违约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扣减乙方评审费用(已支付的应当退还),2年内不再委托业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乙方拒不接受、拖延甲方服务需求的。 2.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服务工作转托其他机构的。 3.乙方在服务过程中造成重要资料遗失、泄密的。 4.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限完成评审工作的(非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提交服务成果不在此范围内)。 5.乙方接到服务工作任务后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响应的,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相关工作例会的。 6.乙方未按照甲方制定的模板出具成果文件的。 7.乙方出具的成果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重大失误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 8.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指派成交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全部服务人员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或者参与人数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9.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定期汇报评审工作进展或者遇有重大问题未与甲方沟通的。 10.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对每项评审服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报告。 11.乙方向项目单位、项目施工(供货、服务)单位以任何名义索取额外费用、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乙方接受项目单位、项目施工供货、服务.单位赠送的礼物、礼金、礼券、电子红包、支付凭证、储值卡、消费卡、费用报销、有价金融产品、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等,或以业务会、招待会、茶话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接受宴请的。 13.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
解决争议方式: 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依法申请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协议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征集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为本协议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2.对本协议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3.对本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4.接受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服务对象的反馈和评价情况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5.公开本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6.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7.监督方在服务履约中的相关事宜。
(二)入围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入围服务和协议价格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2.对本协议履行形况和采购合同情况向征集人进行反馈与评价;
3.乙方应当按照本项目第二阶段合同规定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相对应的法律及连带责任均由乙方与服务对象约定;
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出现服务违约违规、合同终止等情况给服务对象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积极配合工作,自觉接受甲方对乙方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6.指定 作为业务联系人,办理与甲方相关事宜。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

1.标的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服务。

2.服务内容:

(1)服务内容总体要求:

1)入围供应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服务,不得将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2)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造价咨询服务任务。接受征集人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热线及现场支持:0.5小时内响应,2 小时内到达。

(2)工程预算审核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执行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核等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

2)根据征集人委托,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进行预算审核,并出具预算审核报告,包括工程量清单(含招标使用的电子标接口的文件)、招标控制价等成果文件和意见;

3)入围供应商为征集人提供审核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入围供应商须专门指定一名专门联络人与征集人的业务负责人员办理委托工作,合同期内如有调整,须在调整前书面告知征集人;

4)审核工作期间,入围供应商应按征集人要求及时向征集人报告审核进度及阶段性汇总情况,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汇报并附相关材料;

5)按征集人要求,参加征集人组织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或谈判会议;

6)按征集人要求,向征集人提供国内和**市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有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定、标准、规范和一般惯例的咨询服务;

7)按征集人要求,协助征集人处理有关工程预算审核或招标控制价编制方面的诉讼、仲裁和调解工作;

8)根据本项目需要和征集人要求,应在特定阶段加派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赴施工现场或征集人指定办公地点,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9)保持造价咨询团队成员的相对稳定性,未经征集人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及项目负责人;

10)在审核过程中,对采购人、项目单位、项目施工(供货、服务)单位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对其委派人员的泄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竣工结算审核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执行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等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

2)以合法、合理、实事求是为结算原则,重点审核结算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实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防止各种计算误差,核实费用调整的依据和计算的准确性;解决工程竣工结算中的疑难分歧;

3)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初步审核报告,并且提供详细的结算审核底稿。同时,在征集人有关人员参加或事先征得征集人主管人员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反复核对和沟通。核对时,请有关各方人员必须在场,当日的核对工作结束后,以文字形式记录核对结果,相关人员签字后分别留存;

4)建设单位对初步审核报告中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工期要求结算费用和依据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向项目服务造价中介机构提出审核意见;若在核对过程中,有关意见不能达成共识,视问题严重性及时地向征集人书面汇报,造价机构根据建设单位、征集人意见与承包方再次进行核对和谈判;

5)核对以及谈判完成后,签订审核定案表,向征集人提交正式结算审核报告(含结算书),填写明确的报审意见或建议;如正式结算审核报告与工程承包方提交结算结果有出入,造价机构应附详细的相关情况说明及相关审核依据;

6)经征集人对最终结算结果进行确认后,组织有关人员及各单位对正式结算审核报告盖章确认;

7)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按征集人要求移交有关结算资料。

8)出具最终成果文件和意见,及时报告超出成本的项目并提出处理方案;

9)按征集人要求,参加征集人组织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或谈判会议,提供本阶段其他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0)决算(结算)审核现场勘查时,入围供应商须指定2名或以上人员参与,并按照征集人要求开展现场勘查,勘查记录要全面细致、真实、准确、完整。

11)按征集人要求,向征集人提供国内和**市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有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定、标准、规范和一般惯例的咨询服务;

12)按征集人要求协助征集人处理有关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方面的诉讼、仲裁和调解工作;

13)根据本项目需要和征集人要求,应在特定阶段加派项目负责人之外的人员赴施工现场或征集人指定办公地点,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14)保持造价咨询团队成员的相对稳定性,未经征集人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及项目负责人;

15)竣工结算项目涉及隐蔽工程的,应向结算复核单位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服务要求

(1)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市**区。

(2)服务期限:在送审资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相关工作时限要求如下:

①根据报审预算金额确定预算审核时限(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核):

100万元(含)以下 6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100万元-200万元 (含) 8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200万元-500万元(含) 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500万元-1000万元(含) 12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1000万元-3000万元(含) 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3000万元-5000万元(含) 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5000 万元以上 2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②根据报审结算金额确**算审核时限:

100万元(含)以下 8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100万元-200万元 (含) 12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200万元-500万元(含) 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500万元-1000万元(含) 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1000万元-3000万元(含) 2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3000万元-5000万元(含) 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5000 万元以上 3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③根据报审结算金额确定复审结算审核时限:

100万元(含)以下 6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100万元-200万元 (含) 8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200万元-500万元(含) 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500万元-1000万元(含) 12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1000万元-3000万元(含) 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3000万元-5000万元(含) 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5000 万元以上 2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复审审减率原则上不超过5%,无正当理由累计二次,对结算一审单位提出警告,累计达到三次的,征集人有权终止合同。

(3)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

每个入围供应商提交的所有成果性文件及资料均应符合相关服务内容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及规定,所提交的审核报告等成果文件须通过征集人复审,由于入围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报审不及时、反复报审、审批不通过等影响工作进度的情形,征集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报酬,并保留向入围供应商追偿的权利。征集人解除合****政府采购程序委托造价咨询机构。

入围供应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作为造价审核服务单位的资格,已签订合同的无条件解除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入围供应商应予赔偿:

1)入围供应商所提交的审核报告等成果文件均须通过复审,由入围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报审不及时、反复报审、审批不通过等影响工作进度计划的情形,征集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服务费,并保留向入围供应商追偿的权利;

2)入围供应商有违反合同约定或其职责、义务的行为,在征集人指定期限内未予以纠正或补救的,解除合同关系;

3)由于入围供应商原因,项目审核时限超出委托时限,累计三次的予以中止分派咨询项目半年的处理;累计达到五次的,征集人有权终止合同;

4)无故不服从安排的、无故不参加相关会议的,累计二次的予以中止分派咨询项目半年的处理,可由征集人更换其他入围供应商进行服务;累计达到三次的,征集人有权终止合同;

5)入围供应商与项目施工单位私下交易,接受财物、吃请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解除合同关系并追究相关责任;

6)入围供应商在审核过程中遇到争议问题时,不接受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明确调解意见的,征集人有权更换入围供应商直至解除合同关系;

7)入围供应商在审核过程中将审核资料丢失的,解除合同关系;

8)因入围供应商违约给征集人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合同解除的,征集人保留追究损失的权利;

9)泄露因担任区及相关部门造价审核服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解除合同关系;

10)入围供应商提供服务时,需按照区财政考核标准执行;

11)故意刁难施工单位,故意拖延咨询时间,或者与施工单位利益交换、应该减未核减、徇私舞弊,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等其它违规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经查实的,征集人将有权终止合同,追缴非法所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2)执行纠错机制,即因咨询项目结果存在较大争议,相关单位提出投诉,并确认入围供应商为责任方的,一次予以中止分派咨询项目半年的处理;二次予以中止分派咨询项目一个年度的处理;

13)如果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造价审核服务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与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方案和内容不符的情况,出现一次的予以警告;累计三次,征集人有权终止合同;

14)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响应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资料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的,征集人有权终止合同;

1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征集人有权终止合同;

16)入围供应商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关系;

17)涉及违反其他法规的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4)违约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扣减乙方评审费用(已支付的应当退还),2年内不再委托业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乙方拒不接受、拖延甲方服务需求的;

2)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服务工作转托其他机构的;

3)乙方在服务过程中造成重要资料遗失、泄密的;

4)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限完成评审工作的(非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提交服务成果不在此范围内);

5)乙方接到服务工作任务后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响应的,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相关工作例会的;

6)乙方未按照甲方制定的模板出具成果文件的;

7)乙方出具的成果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重大失误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

8)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指派成交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全部服务人员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或者参与人数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9)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定期汇报评审工作进展或者遇有重大问题未与甲方沟通的;

10)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对每项评审服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报告;

11)乙方向项目单位、项目施工(供货、服务)单位以任何名义索取额外费用、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乙方接受项目单位、项目施工供货、服务.单位赠送的礼物、礼金、礼券、电子红包、支付凭证、储值卡、消费卡、费用报销、有价金融产品、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等,或以业务会、招待会、茶话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接受宴请的;

13)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

入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议价格

(一)入围服务内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服务,按照国家及省、市造价咨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在采购人规定时限内,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二)入围服务标准:/。

(三)协议价格:最高限价为下列标准的100%:

(1)工程预算审核:基本审核费+效益审核费

基本审核费按辽价发[2013]005号文的40%计费,效益审核费为审减额的1.5%计费;

(2)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基本审核费+效益审核费

基本审核费按辽价发[2013]005号文的50%计费,效益审核费为审减额的1.5%计费;

(3)工程竣工结算复审:基本审核费+效益审核费

基本审核费按辽价发[2013]005号文的25%计费,效益审核费为审减额的1.5%计费,复审项目服务费计算基数为一审单位审定值;

每个委托项目,最低计费标准为1,000元/件,最高计费标准为290,000元/件。注意事项:本项目采取固定费率报价形式,响应报价不参与评审,各供应商响应报价

均应填报为按照最高限价的100%取费。

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直接选定。

注:按规定时限未完成数量达到5个(含5个)及甲方对项目审核质疑达到2次(含2次)时,不再分配项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协议签订日期:
协议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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