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梓山湖****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电站输电线路排管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电站输电线路排管工程(项目代码:****)位于**市**区梓山湖**内。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15646m2,建设内容为:敷设9孔DN200+2孔DN100电力排管长3775m,其中电力排管沟槽开挖土方量19167m3,非开挖拖拉管291m,明挖管道3484m,电缆井68座等。本工程总挖方1.93万m3,总填方1.93万m3,无借方、无弃方。工程总投资2272.5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818.07万元。项目于2025年12月开工,计划2026年5月底完工,总工期为6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1.56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调查与预测的内容。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1.56hm2;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38.51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34.42t。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23.69万元,主体已列费用13.49万元,方案新增费用10.2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0.52万元,植物措施费13.07万元,施工临时工程措施费5.81万元,独立费用1.56万元,基本预备费0.3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3469万元。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你****总局****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3469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向**区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23〕第53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同时报**区水利和湖泊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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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