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司:
《****公司****公司关于500千伏德茂输变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报审的请示》及有关附件资料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该项目选址河段河床稳定、水域宽阔、航道水深充裕,远离易变洲滩,航道条件良好,与上下游涉水建筑物的距离满足规范要求。工程选址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 2014)等规定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航道通航标准
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报告按内河Ⅳ级航道标准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符合《**省水路交通发展规划》(2014 2030年)要求。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确定的该项目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符合《内河通航标准》要求。
(三)通航净空尺度
拟建输电线路一档过江,左右两岸铁塔基座高程均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架空线设计通航净高和设计通航净宽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 2014)Ⅳ级航道通航净空尺度要求。
三、航道影响评价
同意通航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建设实施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结论和建议。
四、通航安全措施
原则同意通航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将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其他要求
(一)若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有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开展评价后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公司****交通运输局、****运输局报送该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运输局、****运输局应按行业管理相关要求加强对该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公司****公司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运输厅。
(四)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运输厅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