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关于报审的请示》及有关附件资料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符合性
拟改建码头前沿线及停泊水域、回旋水域、锚泊水域均未占用主航道,与相邻涉水设施安全间距满足规范要求。工程选址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 2014)、《**港总体规划》(2019~2035年)等规定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航道通航标准
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报告按内河Ⅳ级航道标准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符合《**省水路交通发展规划》(2014 2030年)要求。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确定的该项目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和最低通航水位符合《内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影响评价
同意通航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建设实施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结论和建议。
四、通航安全措施
原则同意通航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将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其他要求
(一)若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有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开展评价后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公司应及****管理处报送该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管理处应按行业管理相关要求加强对该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公司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运输厅。
(四)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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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