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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资交示字[2025]291号
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回族自治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委托**回族自****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采用在互联网上交易,即通过**公共**交易平台自然**要素交易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系统挂牌的交易方式出让。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于2025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24日挂牌出让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25年12月24日成交。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出让人基本情况
出让人:****
地 址:****
联 系 人: 刘燕
联系电话:178****6802
二、地块的基本情况
| 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 (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起始价 (万元) | 备注 |
| **** | 好水乡庙湾村 | 14614 | 公用设施用地(供电用地) | 25 | 131.52 | |
| 隆地(G)[2025]-14号 | 沙塘镇光联村 | 10645.33 | 工业用地-塑料制品业 | 30 | 95.82 |
三、竞得人基本情况
| 编号 | 竞得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成交价(万元) | 备注 |
| **** | **** | 杨利 | 131.52 | |
| 隆地(G)[2025]-14号 | ******公司 | 王书岭 | 95.82 |
四、公示期
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30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中心或出让人提交以下材料:
1.异议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异议人为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异议人为机构,须提供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异议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异议的,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异议人签字或盖章的异议申请书原件及所附证据材料原件。(注:异议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具体的异议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等。)
五、联系方式
地 址:****市**区**中路51号**回族自****服务中心
联 系 人:张女士、吴女士
联系电话:0951-****025、****023
| **回族自****服务中心 | |
|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