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沛县汉康片区储备地块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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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沛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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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康片区储备地块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汉康片区储备地块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汉康片区储备地块三(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大屯街道郝寨村,**汉侯路(规划道路),南至规划用地边界,西至规划用地边界,北至灌婴路,占地面积34106.8m2(约51.16亩),中心点坐标:E 116.906733°,N 34.798216°。根****规划局提供的《**汉康片区储备地块规划条件》,本调查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

二、调查结论

通过第一阶段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调查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了环境分析和污染识别得知,2021年之前,调查地块为郝寨村居民住宅和农田;2021年地块内居民住宅拆迁,空地闲置至今;西北角有一个约50㎡的水塘,深约1.5m、宽约5m、长10m,因取土建房、铺路等活动遗留的坑洼,经人工挖掘形成水塘,用于周边农田提供灌溉蓄水。调查地块表层土壤无污染痕迹,无刺激性气味,无有毒有害物质泄露痕迹,无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堆存,未发现有生产企业的管线遗留。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主要为居民区、农田、学校、医院。地块东侧为农田,东侧100m****中学;南侧为郝寨大集;西侧为郝寨大集,**大道;西北侧为和大张庄村;北侧为郝寨村拆迁后闲置空地。周边历史企业为西侧15m为****公司,西侧300m处为****公司,南侧230m****医院。

根据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结果,地块西侧15m处原****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为污染地块,识别特征污染物为pH、汞、砷、锌、铬、六价铬、铝、铜、镍、镉、苯并[a]芘、硫酸盐、氯化物、氰化物、苯、甲苯、二甲苯、总氟化物、石油烃(C10-C40)、氨氮、甲醛、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重点区域为靠近原****公司生产车间区域,识别重点区域占地面积约7140㎡。其他区域识别为一般区域,占地面积约26966.8㎡。调查地块周边区域存在污染源,需开展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主要对调查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初步采样分析,本次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布点法,重点关注区按40m×40m网格,一般区域按80m×80m网格,并保证每个功能区均有监测点位。在地块内共布设8个土壤监测点位、6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在调查地块东南侧,地下水上游645m处无扰动位置布设1个水土复合监测对照点位,合计9个土壤监测点位和7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在地块内水塘处布设1个底泥和地表水采样点。土壤钻探深度为6.0m,地下水监测井与土壤保持一致。本次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作委托****进行。现场共送检40个土壤样品(含4个平行样品)、9个地下水样品(含2个平行样品)。本次调查土壤检测分析54项指标,涵盖《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必测项目(****),增加特征因子pH、锌、铬、铝、总氟化物、石油烃(C10-C40)、氰化物、氨氮、甲醛;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与土壤保持一致,另增加一般化学指标硫酸盐、氯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底泥样品和地表水与土壤样品指标一致。

根据检测结果,调查地块土壤各项指标检出浓度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4712—2024)、《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要求计算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指标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水标准限值、选取的《**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计算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检测获得的资料信息进行分析,可以确认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调查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符合第一类用地环境质量要求,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三、调查建议

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基于本次调查结果,本报告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调查地块现状管理,防止外部建筑垃圾、固废、废水等污染源倾倒到调查地块内;

2、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加强对土壤**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委托单位:****

编制单位:中煤长江****公司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159****5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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