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湘建科〔2025〕136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湘建科〔2025〕136号)等。
二、监管范围
市直管**、改建、****住建局消防工程监管。
(一)特殊建设工程
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1.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无治疗功能、仅为产妇生产后康****护理中心;
4.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含具****护理中心),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密室逃脱、实景剧本杀游戏、VR体验馆、电竞酒店,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330千伏及以上变电工程属于大型变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工厂、****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1项至第6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10项、第11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二)其他建设工程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两类。其中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一般项目:
1.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注: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3.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4.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无治疗功能、仅为产妇生产后康****护理中心;
5.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6.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密室逃脱、实景剧本杀游戏、VR体验馆、电竞酒店,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建筑高度不大于21米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8.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丁、戊类仓库、厂房;
9.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及上述情形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服务区)。
重点项目:
1.一般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2.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
三、咨询受理
(一)咨询部门
****住建局消防科,地址:**市**大道中段456号,电话:0736-****510。
四、申报流程
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别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http://hntzxm.****.cn/home)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其他行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通过**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系统(http://hnxfys.****.cn/index.html)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
五、申报资料
(一)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见附录A);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见附录B);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空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错层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6)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一般项目中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无需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可直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除此之外的一般项目,建设单位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或提交材料的方式申请备案。
其他建设工程的重点项目,采用提交材料的方式申请备案。
一般项目中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见附录H);
2.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见附录I)。
除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项目,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见附录H);
2.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见附录J)。
建设单位采用提交材料的方式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见附录J);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见附录B);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六、关键说明
(一)资质与设计要求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单位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涉及建筑结构荷载改变或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工程,需委托原主体建筑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设计复核并出具意见书;各参建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均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公司印章,****公司印章,且需在资质和人员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业。
(二)检测单位要求
需具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急[2019]88号)规定的从业条件,并在应急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备案;检测工作组不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为注册消防工程师,其余2人需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检测需严格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的检查数量和方法执行,所有项目(子项、单项)检测合格方可评定为检测合格。
(三)竣工图纸要求
由具备住建部门颁发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施工、监理单位需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注册师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审图公司审图章”三章齐全)上加盖竣工章(含施工总承包、消防专业分包、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需将“三章+竣工章”齐全的图纸按系统要求扫描上传。
(四)验收查验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消防查验时,房建市政工程在市建设工****管理站监督下进行,其他29类工程在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消防查验内容需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及《**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导则》相关要求。
七、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要求
(一)参加现场验收的人员要求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平行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均需到场参加现场评定。到场人员应携带身份证件,且需与申请表内填写的人员一致。如相关负责人无法到场,必须委托本单位人员参加现场评定,被委托人应携带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原件。
(二)现场验收工作内容及准备工作要求
1.验收内容
包括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含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平面布置、建筑外墙及屋面保温、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爆、安全疏散、消防电梯、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等18类单项及子项。
2.验收前准备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复核现场,确保消防设施和系统齐全完好、可正常启动运行;准备试烟、试水工具及相关人员;准备所有房间(含消防水泵房、设备用房、入户门、管道井等)钥匙;消防控制室安排专人值守,控制柜配备打印纸,所有消防设备设置为自动状态。
(三)处罚措施
对验收中发现违反《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红黑榜”发布制度》的责任主体及人员,市住建局将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附录I: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