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0万吨/年含锂工业废料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审批
湖南-娄底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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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0万吨/年含锂工业废料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关于10万吨/年含锂工业废料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1-14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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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关于10万吨/年含锂工业废料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娄****公司:

你单位《10万吨/年含锂工业废料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要求及《10万吨/年含锂工业废料综合利用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娄节能评审〔2025〕13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5098.48吨标准煤(当量值,下同,折等价值为8747.78吨标准煤),年增耗电力1971.53万kW﹒h(折2423.01吨标准煤),天然气220.33万m3(折2675.47吨标准煤)。项目年碳排放量约为13341.32t。

三、你单位应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1.进一步优化设计,要选用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特别是变压器、通风机和空调等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使用的类型。

2.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8年第15号)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

四、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应申请变更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根据“十四五”能耗双控要求,****发展局对本地区能耗加强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合理控制能耗增量;项目建设阶段,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项目完工后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组织节能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报我委。

六、****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湘发改环资〔2024〕175号)要求,我委收到节能验收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和验收情况开展专项监察。

附件: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节能审查情况表

****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

附件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节能审查情况表

能源品种

年消耗量

折标系数

折合标准煤

单位

实物

单位

系数

(单位:tce)

电力

万kW ﹒h

1971.53

kgce/kW﹒h

当量系数0.1229

2423.01

等价系数0.308

6072.31

天然气

万Nm3

220.33

tce/万m3

12.143

2675.47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当量值)

5098.48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等价值)

874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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