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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码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017145R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王旭 |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密环审字〔2025〕24号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环境局关于******公司自产蒸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许可编号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 许可证书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的批复 | ||
| 许可内容 | ******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公司自产蒸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市**区水源西路3号******公司现有厂区内,**锅炉房,内设3台4t/h燃气蒸汽锅炉、2台2t/h燃气蒸汽锅炉及配套设施,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28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600万元。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为废水、废气、噪声、一般固体废物。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在全面落实本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 二、拟建项目建设及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项目锅炉废气经超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经1根27米高烟囱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浓度执行**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相应限值要求。 3.项目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废水,经降温池降温后经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市政管网,最终****水厂,执行**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相应限值要求。 4.项目设备、燃烧器固定噪声源须合理布局,采用有效隔声减震措施,东厂界、西厂界、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5.固体废物收集、处置须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规定。 6.按照测算,拟建项目建成后,颗粒物排放总量不高于0.079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不高于0.281吨/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高于0.104吨/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不高于0.79吨/年。 7.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要求做好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工作。 8.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办理排污许可。 9.施工过程严格执行《**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落实《**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等相关要求。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应要求,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用符合现行排放标准的运输车辆和非道路机械,做好施工期公示等。 三、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保验收。 四、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五年内(2025年12月25日-2030年12月24日)项目未能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 | ||
| 许可决**期 | 2025-12-25 | ||
| 有效期自 | 2025-12-25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
| 许可机关 | ****环境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79325 |
| 数据来源单位 | ****环境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79325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