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 金 |
征收方式:施工总****银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公司保函(保险)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征收程序: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返还时间: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银行保函(保险)正本。属地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政府制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